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21〕第5号
被查处单位:叶县康泰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7MUT15T
法人代表:李 海
注册地址:叶县产业聚集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10000套室内烤漆门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车间内的精密锯、雕刻机、立式铣床等机位有工人正在作业,地面及设施上有粉尘。车间南北两侧窗户未安装玻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车间西墙三个大型排气扇无组织外排。
以上事实有1份共4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3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21〕第5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21〕第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37),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为3;
2、废气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
3、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
4、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证据,裁量等级为3。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2 | 20 | 3 | 4 | 3 | 3 | 1 | 3 |
X=2+(20-2)×[3/5+(3+3+1+3)/(5×4)] 50% =11.9万元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拾壹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