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21〕第6号
被查处单位:叶县鸿祥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422MA000011X(1-1)
法人代表:郝新明
注册地址:叶县邓李乡郝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正常养殖,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及尿液直接堆放在养殖牛舍(棚)墙外空地存放。
以上事实有1份共4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4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21〕第6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21〕第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等次为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
1、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断标准:一般,裁量等级:1;
2、其余裁量因素:
(1)企业规模判断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2)违法次数判断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判断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4)违法时间判断标准:不满一个月,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取值 | 5000 | 50000 | 1 | 4 | 1 | 1 | 1 | 1 | 0 | 0 |
X=5000+(50000-5000)×[1/5+(1+1+1+1)/(5×4)]×50%
=14000元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该合作社7日内完成改正;
2、给予壹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