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21〕第9号
单位名称:河南嵩山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440516443 (1-1)
法人代表:曹万印
地 址:河南神马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5万吨净水材料项目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份共4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3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21〕第9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21〕第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核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书,裁量等级为3;
3、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为1;
4、违法持续时间判定标准:该项目2021年3月开始建设在3个月以内,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提供证据,裁量等级为1;
6、该项目经叶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备案,项目总投资350万元。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3.5 | 17.5 | 1 | 4 | 3 | 1 | 1 | 1 |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X=3.5+(17.5-3.5)×[1/5+(3+1+1+1)/(5×4)]×50%=7万元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年产5万吨净水材料项目的建设;
2、给予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