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湖安全,促进河砂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确保河道采砂“依法、规范、安全、有序”进行,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南省防洪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采砂规划的编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叶县2024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刻把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宗旨,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正确处理砂石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 号)、《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开采计划
依据《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4号文件要求,《关于澧河叶县段2021~2025年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办河〔2020]7号)(以下简称《采砂规划》)据此,2024年度澧河生态修复性采砂实施方案,确定本采砂实施方案范围为《采砂规划》中的2023年度吴圪垱可采区和2024年度小邓庄可采区。并对列入开采计划的可采区按年度实施方案进行有序、规范开采,可采区计划开采实施的具体地点、24年度采砂实际控制总量、采砂实施范围及总长度、作业方式、挖掘(装载)机具类型及数量等情况如下:
2024年度澧河叶县生态修复型河道采砂计划情况表
所 属 乡 镇
| 采 区地 点
| 开采河流名 称 | 24年 度采砂实际控制总量 (万 吨) | 控制 开采 高程(m.85) | 作业 方 式 | 挖掘(装载)机具类型及数量 | 采砂实施范围及总长度(m) | 开采范围(经纬度坐标) |
备注 |
龙泉乡 | 小邓庄村段 |
澧河 |
84.92 |
0.66-3.77 |
旱采 |
挖掘机 4台 | 26+315-27+195 总长880m | A.(113.288310 33.519231) B.(113.288220 33.519231) C.(113.272020 33.510561) D.(113.271870 33.512077) | |
吴圪垱村段 | 23+720-24+634 总长914m |
综上所述,我县澧河计划控制开采量26.24万吨。
2024年度澧河叶县生态修复型采砂实施方案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促进河砂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确保河道采砂“依法、规范、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澧河叶县段2021-2025年河道采砂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4年度叶县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一、全县采区的基本情况
根据《澧河叶县段2021~2025年河道采砂规划》,并于2021年1月8日经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澧河叶县段2021~2025年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豫水办河〔2020]7号)(以下简称《采砂规划》)文件批准实施,按照《采砂规划》安排2021按照《采砂规划》安排2021、2022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已实施完成。受疫情等因素影响,2023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未能按规划时间编制实施,根据《采砂规划》安排和河道生态修复性采砂实施方案连续的原则,确定本采砂实施方案范围为《采砂规划》中的2023年度吴圪垱可采区和2024年度小邓庄可采区。具体如下:
(一)吴圪垱可采区
本可采区为河谷地貌,河底主要由河床及漫滩组成,最低处底高程89.75m,受采砂开采影响,现开口宽193m~327m,两岸为堆积一级阶地,高出河床约3m~10m,地势较平坦。左岸地面高程约95m~96m,右岸地面高程约98m~101m.河漫滩地势平坦,地面高程约90m~94m,一般高程 93m。
(二)小邓庄可采区
本可采区为河谷地貌,河底主要由河床及漫滩组成,最低处底高程86.00m,受采砂开采影响,现开口宽186.85m~515.10m,两岸为堆积一级阶地,高出河床约7m~9m,地势较平坦,地面高程约93m~95m。本砂场位于右岸河漫滩,地势较平坦,地面高程约87m~89m。
二、河道保护措施
根据《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河道采砂禁采期的公告》、《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及河南省水利厅有关文件中的规定:
(一)下列时段为全市河道采砂禁采期:
1.主汛期时段,每年6月15日至8月20日;
2.河道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段;
3.水库水位达到或者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段;
4.采砂实行夜间停歇制度,不得于每日十九时至次日七时采砂。
(二)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公告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三)禁采期间,除防汛应急抢险外,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
(四)禁采期间,各施工单位应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五)对因管理不严、失职渎职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在禁采期非法采砂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可采期
禁采期以外时段均为可采期。
(八)砂石堆放和弃料处理
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实行采砂储砂分离原则,开采出的砂石必须及时转运至储砂点进行储存加工。采砂点至储砂点的转运路线必须固定,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储砂点须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采砂过程中产生的大石弃料不得运出河道,可堆放到沿河护岸边加固岸基,或回填、平整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沟、坑,不得将弃料任意堆积在河床内。
(九)开采深度和采砂机具
1、开采深度:以澧河河床为基准,采砂深度按《澧河叶县段2021-2025年河道采砂规划》规划开采深度开采。
2、采砂机具:采用挖掘机、铲车、运输车辆、砂石筛分设备等。
三、采砂许可
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县政府应按照“五统一联”要求,建立政府主导、国有经营、统一管理的采砂管理经营新模式。根据文件要求,采砂单位必须选用资质达到要求的国有企业,并必须办理采砂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砂。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推行应用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的通知》(豫水河[2023]9号)等文件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版河道采砂许可证。电子证照样式执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河道采砂许可证》(C0290-2022)标准。
四、采砂段生态修复
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条规定,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采砂生产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恢复”的原则,及时恢复河势、修复生态,恢复河流的生态功能,维护河流生态平衡。澧河采砂规划设计采用播撒草籽、生态护坡等方式对采砂过后的河道进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方案实施采用工程监理制,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五、采砂要求
1、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权所有人(以下简称采砂权所有人)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指令。
2、采砂权所有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开采,不得改变作业方式、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不得在禁采期开采。
3、采砂权所有人应根据要求制定详细的采砂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准予实施。河道有批准的治理规划的,按照治理规划进行开采治理。
4、采砂权所有人应遵守《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六、七、九条有关人员设备备案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有关安装监控系统、电子围栏、安装GPS定位设备等的规定。
5、河道采砂必须严格遵守禁采期规定,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采砂活动。凡发现违反禁采、禁采期规定要求的,责令停止采砂作业,吊销其采砂许可证。
6、可采期内出现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或者生态环境等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的,采砂权所有人应当按照要求暂停采砂作业。
7、禁止伪造、涂改、转让、抵押、出借或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
8、严格实行河道采砂总量控制。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总量的,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9、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平复”和“边开采、边平复”的原则,采砂权所有人应及时对采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堆料、弃料进行清理平复,修复损坏的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等;采砂结束后,采砂权所有人应于10日内自行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各类设施设备,恢复河道原貌,不得提出索赔、补偿等。河道平整及修复方案由采砂权所有人编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0、如因建设规划实施河道整治、防洪工程、桥梁建设等,需拆除河道采砂设施或占用采砂河段的,采砂权所有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整体安排,占用河段不予补偿。
11.采砂权所有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六、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及安全职责
(一)监督管理
依照《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现场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推行以属地管理为主、河流管护为重点的“河长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生命健康运行负总责。
叶县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的申请受理、办理采砂许可证、日常管理和监督监察工作。水政监察大队要加大对规划禁采区、可采区河道的巡查力度,切实加强采砂区域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禁采区内采砂和在可采区内未经许可或已经许可但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采砂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坚决遏止超深超范围超深度违规开采行为,对开采期限到期的,要提前督促采砂业主整平采砂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退场。采砂活动结束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河道平整及修复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河道平整及修复方案实施到位。
(二)安全职责
1.砂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砂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采挖河段在采挖至治理恢复阶段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安监部门和水利部门负责对采区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督促砂场认真做好对开采区域周边地区群众,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采用多种宣传方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采砂安全责任制,落实采砂安全现场管理、临时处置、抢险自救和善后处理等措施,确保在发生采砂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抢险,争取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采砂现场和筛选配备处,经常性地开展对采砂现场、采砂机具、采砂作业及现场人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同时,在采砂场地、周边及通道,常年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牌,确保采硬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4.随采随运,形成的障碍及时清除,不在河道内乱挖乱堆,从而形成阻水堆积体,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安全。
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用电、用油,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检查和作业,防止交通、火灾、洪灾、治安以及人员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度汛措施
1.在汛期来临之前要及时清除河道障碍,将采挖的弃料、堆积体和砂石成品及时清运出河道,按批准的范围作业,不乱采乱挖,做到不影响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
2.在主汛期来临之前,现场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汛情,将现场作业人员、机具及砂石成品等进行安全管理,并及时撤离河道。
七、其他事项
1、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居民自建住宅等少量个人自用采砂,免办审批手续,但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同意后在指定地点进行规范采挖。
2、工程建设、河道治理等产生的砂石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法规政策予以处置。
叶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