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单位:
为规范我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水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局机关有关股室、局属有关单位应编制完善生产安全专项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方案,尽早与本预案一起形成县水利局应急预案体系。
2024年12月20日
叶县水利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水利系统内部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处理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提高应对突发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能力,做好应对处置工作,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叶县水利局成立水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秦金伟
副组长:赫海军、张涛、徐小兵、陈云峰、石国贤、刘志伟
成员:李铭凯、王喜明、赵滋航、赵亮、王晓磊、典新亚、梁炳尧、典红伟、李爱国、沈俊丽、郭艳辉、武守业、蔡艳、王春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胡青辉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
2.预警和预防机制
2.1工作准备
定期研究水利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城内以及所主管水利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与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增强职工预防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2.2预警预防行动
2.2.1局二级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2.2.2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险情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当地水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2.3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3.事故报告
3.1事故报告程序
3.1.1水利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1.2接到水利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重的应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1.3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括;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1发生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下,开展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2发生安全事故后,安全责任单位等有关单位必须迅速、有效的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工程需要及时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救援器材等保障用品,参与伤员救护工作。
4.4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置和抢险方案,及时投入抢险工作。
4.5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时发布通告。
4.6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4.7信息发布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更具体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应急结束
5.1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5.2善后处置
5.2.1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5.2.2事故发生单位要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要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5.2.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3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5.3.1水利局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或自行进行事故调查,查明原因、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3.2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5.3.3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生产安全。
6.应急保障措施
6.1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1.1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安全事故行政、特征、后果及其应对预案要求,应当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安全事故发生时,应担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他社会资源。
6.2经费与物资保障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保障经费,储备有关的抢险设备和物资。
6.2.1技术储备与保障
整合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电设备、勘测设计等方面的应急救援专家并建立专家库,常设专家技术组,根据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救援专家成员。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