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今天是:
繁體 | 
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市场监管
索引号:11410422742538387C-2019-00008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6-03 关键词: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19.6.3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默认 打印本文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叶市监食处[2019]36号

何艳杰(叶县九龙品亮诚火锅店的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何艳杰(叶县九龙品亮诚火锅店的经营者)

92410422MA464B7U1G

何艳杰

何艳杰(叶县九龙品亮诚火锅店的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

自动履行,15日内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5-27

2

叶市监食处[2019]37号

叶县廉村镇丫丫蛋糕烘焙坊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案

叶县廉村镇丫丫蛋糕烘焙坊

92410422MA462QKB9B

冯亚非

叶县廉村镇丫丫蛋糕烘焙坊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自动履行,15日内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5-29

3

叶市监食处[2019]44号

曹娟娟(叶县九龙娟娟超市的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曹娟娟(叶县九龙娟娟超市的经营者)

410422620210229

曹娟娟

曹娟娟(叶县九龙娟娟超市的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

自动履行,15日内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5-31

4

叶市监食处[2019]49号

叶县田庄乡蓝月亮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叶县田庄乡蓝月亮超市

410422620158027(1—1)

张豪杰

叶县田庄乡蓝月亮超市经营的“奶糖”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物品;2、罚款

自动履行,15日内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