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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23-00023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04-15 关键词:
叶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印发《全县“双随机、 一公开”消防监管 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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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消防“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全面优化消防执法环境,根 据《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叶政〔2020〕1 )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 一公开”,是指消防救援机 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消防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除举报投诉的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 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的复查,申请恢复使用、经营 的检查,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以及转办交办核查以外,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的所有监管都必须通过“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由大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六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事项、依据、内容、主体、对象、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第七条 大队依托总队“双随机、 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组成,按照类 别和规模分类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般单位、九小场所和其他 单位。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检查对象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 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类型、建 筑面积、所在建筑类别、场所性质、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等 内容。其中,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类型为检查对象基础信息。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大队消防干部和消防员组成,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执法资格证编号、岗位、专业技术职称类别、执法工作年限等内容。

第十条 严禁随意冻结、删除"两库"信息,确需冻结、删 除的应由大队长批准,并备注原因描述,于每月月底前报支队备案。

 

 

 第三章  抽查实施

 

 

第十    大队组织实施“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统筹调配监督检查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十二条  “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类型分为监督检查和专 项检查的抽查。依据大队的抽查事项清单,每月月底前设置监督 检查抽查任务,并于次月根据系统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开展检查。

第十三条  大队根据现有执法人员数量和岗位,合理确定月“双随机、 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数量。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 当每年全部检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 50%,一般单位、九小场所和其他单位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重点 单位年度抽查数量。专项检查任务的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根据专项检查方案确定。

第十四条  在同一年度内(自然年)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不少于180天。

第十五条  采取现场方式,依照规定程序开展检查。检查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过程中,使用执法记 录仪全过程记录。检查结束后,如实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检查 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随同检查人员 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检查对象按照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红)、较大风险(黄)、 一般风险(蓝)、低风险(绿)

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按照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对应优先抽查 占比数,重大风险抽查优先占比40%,较大风险抽查优先占比30%,一般风险抽查优先占比20%,低风险抽查优先占比10%。

第十八条 检查对象连续两次检查(不含复查)结果为责令 立即或限期改正的,风险等级上调一级;确定为一般风险以上的 检查对象有一次检查结果为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风险等级下调一级。

第十九条 检查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重大风险等级:

(一)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三年内受到过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四)五年内发生过火灾事故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承诺失实的。

 

 第五章  信息公示

 

 

第二十条 公开“双随机、 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应 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消防救援局《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和总队《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大队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时可以不公开检查人员。 抽查计划公开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要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  抽查结果公开期间,被检查对象对公开的抽查 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消防 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实确实有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大队定期将抽查结果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督查考核及执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纳入日常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消防监管工 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二十七条  对未履行、不正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安排,依据法律法规和 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依法依规免予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 模的个体工商户指: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易燃可燃 物品的商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饭馆、茶馆等 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理发、美容等服务场所;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旅店;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 维修、制造、加工作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且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