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消防“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全面优化消防执法环境,根 据《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叶政〔2020〕1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 一公开”,是指消防救援机 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消防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除举报投诉的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 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的复查,申请恢复使用、经营 的检查,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以及转办交办核查以外,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的所有监管都必须通过“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由大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六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事项、依据、内容、主体、对象、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第七条 大队依托总队“双随机、 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组成,按照类 别和规模分类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般单位、九小场所和其他 单位。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检查对象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 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类型、建 筑面积、所在建筑类别、场所性质、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等 内容。其中,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类型为检查对象基础信息。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大队消防干部和消防员组成,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执法资格证编号、岗位、专业技术职称类别、执法工作年限等内容。
第十条 严禁随意冻结、删除"两库"信息,确需冻结、删 除的应由大队长批准,并备注原因描述,于每月月底前报支队备案。
第三章 抽查实施
第十 一 条 大队组织实施“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统筹调配监督检查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十二条 “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类型分为监督检查和专 项检查的抽查。依据大队的抽查事项清单,每月月底前设置监督 检查抽查任务,并于次月根据系统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开展检查。
第十三条 大队根据现有执法人员数量和岗位,合理确定每月“双随机、 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数量。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应 当每年全部检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 50%,一般单位、九小场所和其他单位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重点 单位年度抽查数量。专项检查任务的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根据专项检查方案确定。
第十四条 在同一年度内(自然年)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不少于180天。
第十五条 采取现场方式,依照规定程序开展检查。检查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过程中,使用执法记 录仪全过程记录。检查结束后,如实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检查 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随同检查人员 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检查对象按照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红)、较大风险(黄)、 一般风险(蓝)、低风险(绿)。
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按照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对应优先抽查 占比数,重大风险抽查优先占比40%,较大风险抽查优先占比30%,一般风险抽查优先占比20%,低风险抽查优先占比10%。
第十八条 检查对象连续两次检查(不含复查)结果为责令 立即或限期改正的,风险等级上调一级;确定为一般风险以上的 检查对象有一次检查结果为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风险等级下调一级。
第十九条 检查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重大风险等级:
(一)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三年内受到过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四)五年内发生过火灾事故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承诺失实的。
第五章 信息公示
第二十条 公开“双随机、 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应 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消防救援局《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和总队《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大队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时可以不公开检查人员。 抽查计划公开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要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 抽查结果公开期间,被检查对象对公开的抽查 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消防 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实确实有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大队定期将抽查结果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督查考核及执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纳入日常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消防监管工 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二十七条 对未履行、不正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安排,依据法律法规和 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依法依规免予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 模的个体工商户指: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易燃可燃 物品的商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饭馆、茶馆等 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理发、美容等服务场所;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旅店;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 维修、制造、加工作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且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