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鸿顺面粉厂等200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名单见附表,以下简称当事人):
经查明,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和留存的联系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且经国家税务总局叶县税务局协助查询,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本局已依法公告送达了《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见附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属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联系人:黄梦涵、孙迎娜 联系电话:0375-8668788
联系地址:叶县盐城路2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信用监管股
附件:200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及对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列表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叶市监公告〔2024〕2号(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