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水寨乡福源门厂:
营业执照:92410422MA40QC5Y9K(1-1)
地 址:叶县水寨乡水寨村东1公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国峰
经查,你单位年产2千套室内烤漆门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叶环罚决字〔2017〕24号)。
你单位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叶环罚决字〔2017〕24号)中给予罚款肆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叶县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告送达》(叶环催字〔2018〕2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将肆万捌仟元的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政策法规股
电 话:0375-8099196
地 址:叶县九龙路东段270号
邮政编码:467200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