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20〕第14号
被查处单位:平顶山长筑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0RQ4P21
法人代表:王天兴
注册地址:叶县新文化路东段南侧隆鑫大道西居中偏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5日对平顶山长筑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西侧车间内建设有1条喷涂线,机械设备6台折弯机,8台焊机,3台雕刻机,1台剪板机,未提供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1份共5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3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20〕第1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20〕第1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投资总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建设;
2、给予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