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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22-00044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叶环罚决字〔2021〕第45号 发布日期:2022-01-19 关键词:
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21〕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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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

叶环罚决字〔2021〕第45

                            

   人:李三星

身份证号码:410422199109262213

     河南省叶县任店镇双河营村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123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叶县任店镇瓦店村老烟站东邻院内堆存沙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堆存沙堆占地面积长约12米,宽约4米,高约2米,约48立方米,合计重量约153.6吨,全部露天堆存未采用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1份共2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3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向你留置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21〕第45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21〕第4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对该项目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危害后果一般,裁量等级1;

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裁量等级1;

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取值

2

20

1

5

1

1

1

1

1

X=2+(20-2)×[1/5+(1+1+1+1+1)/(5×5)]×50%=56000

综上所述,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于3日内对露天堆存物料完成有效覆盖;

2、给予罚款伍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