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20〕第53号
被查处单位:叶县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948932632
法人代表:张中锋
注册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辛店镇南房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9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橙色预警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张跃辉、王海啸陪同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及县监控中心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自2020年11月5日起国发平台显示为“停运”状态至今,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年产1.2亿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隧道窑内仍有砖坯燃烧,在线监控站房处于断电断网状态,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现场照片证据6张,在线数据报表2份、授权书1份、在职证明2份、营业执照1份、法人身份证1份、被委托人户口本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20〕第5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20〕第5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在允许的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时间,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