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原则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杜绝检查随意、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现象,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制定《叶县环境保护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022年3月31日
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和省
环保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
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5]215号)有关
要求,进一步探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
后监管,推进执法监管科学化、规范化、公正化,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
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切实转变监管方式,提升
执法效能,坚决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实
现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两库一系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辖区内污染源和执法人员信息库、随机抽查系统,实现辖区内污染源信息库全覆盖和及时更新;上报到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的内容要与现场执法信息系统、案件查处系统相衔接,实现执法信息全程管理、内部共享和任务统筹调配。
(二)合理匹配执法能力与执法对象。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软件与硬件建设,强化监测执法联动响应机制;将执法人员按照能力、擅长专业进行分组,排污单位按行业类别进行分组,将专业化执法和随机抽查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专业对应,提高执法效率;结合环境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及管控要求,有针对性地提高重点排污单位中废水、废气排放企业的检查频次和信息公开强度。
(三)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所有纳入监管的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的对象。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抽查比例。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每季度对重点
排污单位按照25%的比例进行抽查;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每季度对特殊监管对象按照25%的比例进行抽查;一般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每季度对一般排污单位按照1:1的比例进行抽查,全年将污染源企业抽查完毕。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职能职责。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创造性的落实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环境监管,提高执法效率。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公平、有效、透明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责任。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随机抽查工作任务和步骤,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加大随机抽查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和微信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环境监管对象主体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群众支持、参与和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加强环境执法人员培训,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企等问题。
(四)确保信息畅通,按时上报信息。在实施随机抽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情况、问题、难题要随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汇报,确保上下信息畅通,及时解决相关问题。报送的相关信息数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避免误报漏报瞒报谎报等现象发生。
附件:2022年度叶县环境保护“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计划
附 件:
2022年度叶县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 部门名称 | 抽查事项 名 称 | 抽查依据 | 检查 主体 | 事项 类别 | 检查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频次次/年 | 检查 方式 | 备注 |
1 | 叶县环境监察大队 | 2022年度第一季度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检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县排污单位 | 一般排污单位按1:1的比例;重点排污单位按25%;特殊监管排污单位按25%。 | 4/1 | 现场检查 | |
2 | 叶县环境监察大队 | 2022年度第二季度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检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县排污单位 | 一般排污单位按1:1的比例;重点排污单位按25%;特殊监管排污单位按25%。 | 4/1 | 现场检查 | |
3 | 叶县环境监察大队 | 2022年度第三季度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检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县排污单位 | 一般排污单位按1:1的比例;重点排污单位按25%;特殊监管排污单位按25%。 | 4/1 | 现场检查 | |
4 | 叶县环境监察大队 | 2022年度第四季度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检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全县排污单位 | 一般排污单位按1:1的比例;重点排污单位按25%;特殊监管排污单位按25%。 | 4/1 |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