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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21-00042 主题分类:稳岗就业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03-31 关键词:
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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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监管。严格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正高效。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四)协同推进。探索本部门各业务科室的联合随机抽查、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随机抽查,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

  第四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进入人社系统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不得参加执法活动。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五条  建立人社系统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检查时随机从名录库中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建立人社系统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民办学校、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全县用人企业为抽查对象,编入抽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动态管理。抽查对象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单位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抽查比例及抽查频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  抽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次抽查数量不低于名录库总数的5%。

在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基础上,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防止过度检查。对投诉举报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劳动保障失信单位,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实行重点监查。

  第九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工作计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事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一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

  第十二条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