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叶县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13〕219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叶县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平政文〔2013〕94号)要求,经2013年12月19日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我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职权范围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保总局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5号)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实施分工协作
今后,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三、理顺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召集,县监察、城市行政执法、住建、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行政审批、处罚备案制度。县住建、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当将审批决定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其他相关城市管理部门。
(三)强化部门内部监督。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等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加强内部日常考评,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四)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监察局要对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他相关城市管理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经有权机关指出而无正当理由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机关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报告制度。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每半年要向县政府报告一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