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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13-00003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有效性:
发文字号:叶政〔2013〕27号 发布日期: 2013-05-07 关键词: 有效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校车资格办理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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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校车资格办理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校车资格办理程序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7日

 

 

叶县校车资格办理程序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校车外观标识,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促进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叶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队,具体负责校车资格申请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批程序

(一)县教育部门受理。凡是使用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需提供证明材料(附件2)及《叶县校车资格申请表》(附件3)向县教育部门(中心校)提出申请,教育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叶县校车资格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分别送县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征求意见。

(二)县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审查。县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明材料逐项进行审查,审查后在《叶县校车资格申请表》上签署意见,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三)县教育部门审查。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具体办理流程:中心校根据布局需求及县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的回复意见,审核同意后报县教体局相关股室审查;公立中小学、民办中小学、公民办幼儿园分别报教育股、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幼教股审查;相关股室审查后报主管局长审核签字。

(四)县政府审批。县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签字。县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批准的校车,由县公安交警大队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相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县教育部门要根据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严把校车准入关,将校车批准情况函告各乡(镇)政府;配合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对不合格校车进行查处和整治。县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检测工作,对校车实行统一外观标识,核发校车标牌,配合交通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校车,加强校车上路管控力度,在学生上、下学等重要时段和路段科学部署警力,严厉查处校车超员、超速、疲劳和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各乡(镇)要积极开展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校车的管理。

 

附件:1.叶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校车使用许可证明材料

      3.叶县校车资格申请表

附件1

 

叶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高文克(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

副组长:娄彦平(县政协副主席、县教体局党组书记)

李根太(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局长)

刘惊敏(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

李炳前(县安监局局长)

 员:韩向东(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李延伟(县教体局副局长)

蔡万聚(县教体局纪检书记)

陈国战(县教体局党组成员)

赵铁山(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晓峰(县交通运输局副主任科员)

李付长(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赵铁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校车使用许可证明材料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