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13〕37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叶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河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平顶山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平政〔2013〕4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2月底前对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各乡镇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3个部分。
县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包括共同部分和专项部分两个方面。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以及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县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相关项目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县防火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经县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