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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5-09-24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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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201319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

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530

 

 

叶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20122015年)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平政办〔20131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整顿关闭工作,到2015年年底,关闭矿山2座以上,基本改变我县矿山“小、散、差”的状况,使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杜绝较大、重大事故发生。

二、矿山整顿关闭重点

(一)对证照不全、以采代建、越界开采、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等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三)列入资源整合规划,需整合关闭的矿山。

(四)尾矿库运行终了,已停止使用的,依法履行闭库程序。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矿山。

(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矿山。

三、整顿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整顿关闭程序

矿山整顿关闭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按照标准和程序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整顿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遣散所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领导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县政府成立了叶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一组织协调全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乡(镇)政府是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整顿关闭工作。要按照整顿关闭重点,确定整顿关闭矿山名单,依法实施关闭。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2.县安监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县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县发改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县矿山产业政策;对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4.县工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县矿山企业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对使用国家或我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5.县公安部门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使用爆炸物品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对县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6.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整顿关闭矿山配套财政政策,将整顿关闭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和管理整顿关闭专项资金,支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7.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采矿山,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山,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确定关闭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县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8.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存在环境隐患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和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成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9.县水利部门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0.县林业部门负责对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做好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11.县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县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12.县电力部门负责对县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设备。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相关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逐年分解任务指标,并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整顿关闭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整顿关闭工作的良好氛围。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矿山全面摸底排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关闭矿山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二)整顿关闭。公告期结束后,对纳入关闭计划的矿山,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关闭。

(三)检查验收。整顿关闭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整顿关闭标准,对整顿关闭的矿山逐一进行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迫切要求。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县政府的决策上来,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发改、公安、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的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标准,提高门槛。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严格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市场安全准入门槛,要完善矿山建设项目审批机制,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严格安全生产条件。

(四)严格问责,确保稳定。对于干扰关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凡整顿关闭中发现有参股入股、徇私舞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取缔未取缔、该关闭未关闭、该整改未整改到位的,追究相关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整治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有关乡(镇)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总结经验,提高成效。各有关乡(镇)要及时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抓好整顿关闭工作回头看,严防反弹,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成效。

有关乡(镇)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关闭矿山信息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跃伟,电话:6117886,电子邮箱:yxajdm@163.com)。

 

附件:1.叶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2.叶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名单

 

 

 

 


附件1

叶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代强(副县长)

副组长:王爱华(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炳前(县安监局局长)

  员:张天振(县发改委副主任)

沈艳荣(县工信局党组成员)

朱平生(县公安局副局长)

孔德伟(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爱臣(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

刘坤平(县环保局副局长)

史国贤(县水利局纪检书记)

张忠宇(县安监局副局长)

        陈卫东(县电业局副局长)

徐静宇(县工商局副局长)

        谢占晓(辛店镇人大副主席)

张国营(保安镇副镇长)

  涛(常村镇工会主席)

刘晓杰(夏李乡副乡长)

附件2

叶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名单

 

                     关闭时间

叶县鸿运石料厂               201312

叶县常青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201312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