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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6-09-14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闸北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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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2016〕26

关于印发叶县闸北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闸北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9

叶县闸北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步伐,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保证我县闸北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确保融资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偿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开展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豫财资合〔2015〕10号)精神,结合《平顶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平财综〔2015〕23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棚户区改造融资资金是指河南省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资公司)承贷的叶县闸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融资资金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的国家专项资金。

第二条  豫资公司是省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投融资平台,国开行作为贷款银行,通过豫资公司向我县发放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项目统一由县政府与豫资公司办理信贷资金的拨付、结算和归还等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手续,并由县政府负责还本付息。

 账户开设及管理

(一)县财政局在国开行或结算银行开设一般账户,用于豫资公司划转项目资本金和已发放的贷款资金,并由国开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二)县房管局在国开行或结算银行开立一般账户,用于贷款资金、项目资本金等建设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第四条  贷款发放

(一)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后,由县房管局负责审核项目季度贷款资金使用需求计划及相关资料,由县财政局于每季度末将下季度项目用款需求汇总并报豫资公司,豫资公司审核后向国开行提出用款申请。

(二)国开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至豫资公司在国开行开设的信贷资金账户。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与资本金同比例到位。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本金由国开行和豫资公司认定。截止首笔贷款发放时点,尚未投入项目建设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本金,在后续发放中从县财政在国开行开立的一般账户汇入豫资公司在国开行开立的资本金归集账户。在国开行验资后由豫资公司将资本金划入县财政局在国开行的账户,然后由县财政局划入县房管局在国开行的账户,由国开行监管支付。

(四)为确保贷款资金能及时支付,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每季度申报的资金使用需求计划应与项目征收进度、工程建设进度、贷款支付材料的完备性以及国开行贷款规模资金计划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又要确保资金充足。原则上贷款资金半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发放金额的50%,否则再次申报资金需求计划时县财政局和县房管局将不予受理。

第五条  资金支付与监管

(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支付流程

1.国开行在发放贷款的两个工作日内根据豫资公司提交的资金划转申请,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县财政局在国开行的一般账户。

2.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资金监管的有效性,每笔贷款实际发放到位后,由县财政局开具拨款通知书,将实际发放到位的贷款资金全部转入到县房管局账户,县财政资金不直接转入施工单位等项目建设相关下游单位。由县财政局、县房管局负责向国开行报送资金支付材料,经国开行审核同意后,将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等项目建设相关下游单位。

3.对于货币补偿等资金支付,国开行收到县房管局资金支付申请后,将资金从县财政局一般账户划拨至相关部门在国开行或结算银行开立的征收补偿专用账户,支付材料经国开行或相关部门审核合规后,将补偿资金监管支付到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户。

(二)国家专项基金的资金支付流程及条件

国家开发银行(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将增资款项划转至叶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国开行的账户,叶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将棚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转至县房管局在国开行的账户,由县财政局、县房管局负责向国开行报送资金支付材料,经国开行审核同意后,将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等项目建设相关下游单位。

(三)支付材料要求

需提供的资金支付材料除用款单位内部支付审批表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款单位需根据资金支付计划按月、按周提前与国开行对接,提前申报资金额度,由国开行准备支付资金。

2.首笔资金支付时按不同支付类型需提供: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保险合同(如有)等。

3.项目工程款支付(含工程预付款)需提供项目委托代建协议(如涉及)、概预算材料、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监理单位签署的支付证书、用款单位内部支付审批单、收款人开具的发票等。

4.货币补偿资金支付需提供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政府与被征收户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用款单位内部支付审批单、收款人开具的收款凭证等;支付到个人的,需事后补充提供支付到个人的凭证。如有特殊情况,部分资料不能事前提供,需与国开行协商,在确保合规和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特殊处理。

5.勘测设计费及其他款项支付需提供勘测设计合同、设备购置合同、用款单位内部支付审批单、收款人开具的发票等。

6.定期或每次支付时提供截至当前时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报表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资料。

7.上述各项支付要件如为复印件,需加盖用款单位公章以示与原件相符。

(四)建立资金支付沟通机制。已发放贷款项目,县房管局每月末向国开行及财政局填报安置房建设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反馈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贷款资金支付后,国开行开展项目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核实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是否一致。县财政局、县房管局、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开展监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还本付息

(一)县财政局在接到豫资公司的还本付息通知后,负责筹措和归集还款资金,在本息回收日的5个工作日前将资金划转到豫资公司在国开行开立的贷款资金一般账户。

(二)在本息回收日的3个工作日前仍未将还款资金筹足并划转至豫资公司在国开行账户的,豫资公司将按日回收滞纳金,暂停与我县项目合作和已合作项目资金拨付。同时,豫资公司还将提请省财政厅按照县财政出具的扣款承诺,通过省、市财政年底结算,由省财政扣回。

(三)豫资公司的项目运行管理费用,按豫资公司通知执行。县房管局的项目运行管理费用,按相关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专项基金的还本付息

县财政按照出具相关承诺函,按协议约定将还款资金转国开行的账户。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县房管局负责组织管理项目实施,指定专门机构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落实工程管理措施、保证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项目配套资本金,指定专门机构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和跟踪、建立健全项目跟踪问效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衽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将到期贷款本息及项目运行管理费拨付到县财政国开行还款账户。

(三)各监督检查部门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全县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项目管理单位未按计划组织实施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迟到造成豫资公司收回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若与省、市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省、市统一办法为准,并修订我县办法。

附件:叶县闸北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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