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6〕27号
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
决 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等有关精神,做好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县政府决定再取消3项涉及我县的行政审批事项。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要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政府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附件: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共4项)
2016年9月14日
附 件
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共4项)
一、县政府(共1项)
1.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行政许可
二、县工商局(共1项)
1.户外广告登记
三、县文化广电局(共2项)
1.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2.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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