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统筹整合资金使用
有关事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财政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的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资金归集与分配程序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整合资金文件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完善资金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下达到县统筹整合扶贫资金专户。
县扶贫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按年度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草案,经县政府或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批准后,形成年度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并报省、市审核备案。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 ,经县政府或脱贫攻坚指挥部研究批准后(以批复文件为准),可在年中、年末调整两次,并同时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二、统筹整合项目操作办法
财政统筹整合资金使用严格遵循“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先有项目,再用资金。
(一)项目申报。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紧密结合全县脱贫攻坚目标,认真筛选、编制脱贫攻坚项目,定期报县扶贫、发改部门审查论证后形成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
(二)项目确定。县扶贫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定期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筛选、考察项目,形成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后,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下发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项目实施。根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批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明确的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项目设计、预算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等工作)。
(四)资金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或县政府)批复,按报账制管理办法,整理报账资料后,先到扶贫部门审核,然后由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五)项目验收。统筹整合资金投入项目的验收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所在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与。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业务部门参加。有关报账、记账工作也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2017年3月1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