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进一步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4月25日
叶县进一步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号)、《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城镇幼组〔2020〕1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进一步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20〕21号)精神,推进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办好学前教育。
二、有序分类治理
(一)加快完成2019年台账整改任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19〕48号)要求,对已纳入“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调查系统”台账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明确整改责任,采取领导包园的方式,逐园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式和完成时限,逐一销号。
(二)全面复核摸排、建立2020年台账并推进治理工作
相关部门在2019年台账的基础上,要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认真开展全面符合摸排工作,并建立2020年台账。
复核摸排范围:1994年2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实施以来至2019年年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方面,县住建局负责建设方面,县教体局负责移交和使用方面,按照2020年台账,有序分类推进治理工作。
1.规划不到位问题治理。对按照规定应配未配幼儿园的城镇小区,未达到配建标准的零星住宅小区或组团相对集中的城镇小区,相关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县教体局要于2020年5月底前根据实际人口居住状况,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或片区)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建设规模要求,并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研究确定具体位置;县自然资源局要优先安排使用周边存量土地、政府储备土地或棚户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腾出的建设用地用于幼儿园建设,并于2020年6月底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按程序办理相关土地及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县财政局要积极落实建设资金;县住建设局要做好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力争2020年年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2.建设不到位问题治理。对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县城管局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严格执法,分情况进行整改落实。对批而未建且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未被占用的,要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建,于2020年7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并组织开工建设。对私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且已完成联合验收(规划核实)的项目,经县教体局评估具备补建和改建条件的,要立即责成建设单位于2020年9月底前整改到位;不具备补建和改建条件的,原则上要拆除违法建筑,依规划进行重建,并于2020年年底前建成交付。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已用作商品房开发销售,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可采取由建设单位缴纳罚款、政府组织就近补建的方式整改。对未进行联合验收(规划核实)的在建项目,要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
3.移交不到位问题治理。对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及时移交县教体局的,县住建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分类整改,限期移交。对闲置未移交的,要督促建设单位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移交;对挪作他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于2020年8月底前恢复原貌并完成移交;对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县教体局要会同县住建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逐个幼儿园研究制定教师、幼儿安置和治理移交方案,明确治理工作内容、责任分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加强风险评估,由县住建局牵头督促建设单位于2020年12月底前移交到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依照合同约定无偿移交县教体局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按规定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鼓励引导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采取无偿赠予方式将幼儿园移交县教体局;确需有偿收回的,县财政可根据财力采取置换、回购等方式收回。也可采取“以租代购”等长租方式先行获得使用权,或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收回。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要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4.使用不到位问题治理。对2011年6月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目前已按幼儿园办学使用的,县教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区分幼儿园办学的不同情况,于2020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分类做好幼儿园配套核查、准入、整改等相关工作;对挪作他用的,由县自然资源、教育、住建、城管、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原则上于2020年7月底前整改到位,并由县教体局结合周边幼儿教育资源配备情况,按照“一事一议” “一园一案”原则,提出配套幼儿园办学要求。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完成整改和移交后,县教体局要在3个月内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相关改造和设施配套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原则上不得收取租金。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叶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从县住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教体局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推进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名单见附件)。各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班责任领导和日常工作人员;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县实际,拿出实招硬招,以清查整治大棚房和违章别墅的工作方式、工作标准、工作力度,对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彻底清查和坚决治理。
(二)落实部门责任。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完善联审联批机制,做好补建、改建、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土地供应、行政许可、质量监督和联合验收工作。县民政局、教体局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登记、年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占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查封、清退整改工作。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税收优惠政策。县城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负责违法建筑没收拆除工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县编办负责机构编制和法人登记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落实相关资金。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实行销号管理。县工作专班要根据复核摸排台账,分类建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突出问题整改台账,逐园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措施、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完成的予以销号。
(四)加强督促指导。县工作专班要加强督促指导,按月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没有完成阶段性治理任务的,约谈其相关单位负责人;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总结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配套措施,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于4月27日前将此次治理最新进展情况、2019年台账销号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工作专班办公室。
(二)各相关单位要尽快完成复核摸排工作,于4月27日前将2020年台账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各相关单位按月进行更新报表台账,每月29日前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将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并报县工作专班办公室。
附件:1.叶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2020年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复核摸排台账
3.2020年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使用情况复核摸排台账
附件1
叶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一、叶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鹏鹏(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马亚军(县委常委、副县长)
王红敏 (副县长)
成 员:张立辉(县委编办主任)
付水生(县发改委主任)
李建波(县教体局局长)
潘红旗(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光照(县民政局局长)
薛 涛(县财政局局长)
何宏伟(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跃伟(县住建局局长)
李炳前(县卫健委党组书记)
王迎信(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青民(县税务局局长)
王 晓(县城管局局长)
田东方(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二、叶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专班
负责人:张傲冰(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成 员:王靖夷(县住建局副局长)
杨彦锋(县教体局副局长)
张奇伟(县城管局副局长)
郭端召(县城管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崔耀辉(县教体局幼儿教育股股长)
附件2 | ||||||||||
2020年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复核摸排台账 | ||||||||||
填报单位: 签字: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 | |||||||||
城镇小区名称 | 开发建设单位 | 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间 | 应规划配套幼儿园规模 | 应规划配套幼儿园个数 | 实际规划配套幼儿园规模 | 实际规划配套幼儿园个数 |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整改意见及措施 | 整改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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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已实施的规划许可,统计填写城镇小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点,依据当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 ||||||||||
附件3 | ||||||||||||||||
2020年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使用情况复核摸排台账 | ||||||||||||||||
填报单位: 签字: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配建情况 | (5)是否移交(填“是”或“否”) | 已移交的使用情况 (在对应的分类栏中打“√”) | 未移交的使用情况 (在对应的分类栏中打“√”) | (15)整改意见及措施 | (16)整改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 ||||||||||
(1)城镇小区名称 | (2)开发建设单位 | (3)配套幼儿园名称 | (4)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班级、学位数) | (6)已办成公办园 | (7)已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 (8)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 (9)闲置未使用 | (10)未移交配套性幼儿园原因(具体见备注) | (11)办成高收费幼儿园 | (12)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 (13)闲置未使用 | (14)挪作他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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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由教育部门结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计的已配建幼儿园底数,摸底调查配建幼儿园的移交和使用情况,其中1994年2月1日-2011年 5月31日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仅填报配建和使用情况。 原因类型,如违规出租、违规出售、闲置、挪作他用等并分类对应到(11)(12)(1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