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今天是:
繁體 | 
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涉企行政检查公示>叶县生态环境局>检查事项和依据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叶县分局涉企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9-26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默认 打印本文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1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

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予以配合。

2

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

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

检查

省、市、县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

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予以配合。

2.【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4)》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