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叶市监公告送字〔2021〕11-01号
湖北民丰大化化肥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3月9日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叶市监处字〔2021〕41号),已于2021年4月21日在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局于2021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叶市监催告字【2021】11-01号),但未能有效送达。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公告送达《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叶市监催告字【2021】11-01号),请你公司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