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开放包容、重信守诺、务实高效、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叶政〔2020〕1号)文件精神,按照《叶县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叶双随 机办〔2022〕3号)《叶县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叶双随机办〔2022〕4号)和规定,叶县教育体育局、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卫健委对提供课后延时服务的义务阶段学校联合进行抽查。
一、检查时间
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30日
二、检查对象
提供课后延时服务的义务阶段学校(在协同监管平台上按照双随机模式抽取3%)
三、检查内容
(一)叶县教育体育局
1.学校是否制定课后服务工作方案。
2.学校是否每周 5 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 2 小时。
3.课后服务开展扎实,形式多样,效果好,社会满意度高。
(二)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食堂经营者规范运营情况的检查。
(三)叶县发展改革委员会
1、对提供课后延时服务的义务阶段学校收费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四)叶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对提供课后延时服务的义务阶段学校卫生健康情况的检查。
四、实施检查
(一)成立由随机抽取的教育体育局执法人员任组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卫健委执法人员为组员的检查小组。
(二)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
(三)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
(四)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况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叶县义务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叶县义务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五、记录检查结果
(一)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各事项检査情况,填写《叶县义务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二)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
1.未发现问题;
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事项;
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9.合格;
10.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叶县义务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附件1:叶县义务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联合抽查情况记录 表
附件2:叶县义务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双随机、一公开”
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
附件1 叶县义务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 ||||
执法检查人员 | 姓名 | 单位 |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 |
检查对象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地址 | |||
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
叶县教育体育局 |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检查 | 1.学校是否制定课后服务工作方案。 | ||
2.是否每周 5 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 2 小时。 | ||||
3.课后服务开展扎实,形式多样,效果好,社会满意度高。 | ||||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堂经营者规范运营情况的检查。 | ||
叶县发展改革委员会 | 学校收费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 |||
叶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学校卫生监督 检查 | 学校卫生健康情况的检查。 | ||
处理意见 | ||||
备注 | ||||
检查对象 | 执法检查人员 |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 (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