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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22-00088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10-11 关键词:
叶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叶县义务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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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开放包容、重信守诺、务实高效、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叶政〔2020〕1号)文件精神,按照《叶县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叶双随 机办〔2022〕3号)《叶县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叶双随机办〔2022〕4号)和规定,叶县教育体育局、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卫健委对提供课后延时服务的义务阶段学校联合进行抽查。

一、检查时间

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30日

二、检查对象

提供课后延时服务的义务阶段学校(在协同监管平台上按照双随机模式抽取3%)

三、检查内容

(一)叶县教育体育局

1.学校是否制定课后服务工作方案。

2.学校是否每周 5 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 2 小时。

3.课后服务开展扎实,形式多样,效果好,社会满意度高。

(二)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食堂经营者规范运营情况的检查。

(三)叶县发展改革委员会

1、对提供课后延时服务的义务阶段学校收费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四)叶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对提供课后延时服务的义务阶段学校卫生健康情况的检查。

四、实施检查

(一)成立由随机抽取的教育体育局执法人员任组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卫健委执法人员为组员的检查小组。

(二)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

(三)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

(四)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况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叶县义务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叶县义务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五、记录检查结果

(一)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各事项检査情况,填写《叶县义务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二)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

1.未发现问题;

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事项;

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9.合格;

10.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叶县义务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附件1叶县义务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联合抽查情况记录    

附件2:叶县义务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双随机、一公开”

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

 

 

                              

 

 

附件1    

叶县义务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执法检查人员

姓名

单位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检查对象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


检查单位

检查事项

检查结果

叶县教育体育局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检查

1.学校是否制定课后服务工作方案。


2.是否每周 5 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 2 小时。


3.课后服务开展扎实,形式多样,效果好,社会满意度高。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堂经营者规范运营情况的检查。


叶县发展改革委员会


学校收费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叶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学校卫生监督

检查

学校卫生健康情况的检查。


处理意见


备注


检查对象



执法检查人员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

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