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20〕第40号
被查处单位:叶县邓李乡鑫鑫汽车修理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2MA44M4FJX7(1-1)
负责人:康春路
注册地址:叶县邓李乡邓李街叶邓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0日对叶县邓李乡鑫鑫汽车修理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汽车修理部在平时出售废机油时,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从事出售,也未与具有资质第三方处理单位签订相关废机油转移合同。
以上事实有1份共4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4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20〕第40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20〕第4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15日内与有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签订废机油转移合同;
2、给予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