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21〕第5-1号
被查处单位:平顶山市润泽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4804U20(1-1)
法人代表:张瑜静
地址: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沙河二路西段路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6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1000吨8-羟基喹啉医药中间体项目因暴雨造成储罐防溢流池半成品外溢。
以上事实有1份共3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5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21〕第5-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21〕第5-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8,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违法事实: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等级1;
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2、排污超标状况:未超标,裁量等级1;
3、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
4、排放去向或区域: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
5、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取值 | 10 | 100 | 1 | 6 | 3 | 1 | 1 | 1 | 1 | 1 |
X=1+(100-10)×[1/5+(3+1+1+1+1+1+1)/(5×4)]×50%=310000
同时,根据现场检查整改情况看,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减少了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规定”的规定,按照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得出31万元的基础上,减少20%处罚,共计24.8万元。
综上所述,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贰拾肆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621210104000612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