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21〕第10号
单位名称:叶县祥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L173970949
负 责 人:吴顺民
地 址:叶县仙台镇仙台村西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河南海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叶县祥顺加油站1#汽油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液阻检测不合格和2#汽油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液阻检测口不规范,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1份共4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2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21〕第10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21〕第1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19,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裁量等级:1;
2、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取值 | 2 | 20 | 1 | 2 | 1 | 1 |
X=2+(20-2)×[1/5+(1+1)/(5×2)]×50%=5.6万元
4、该加油站于2021年5月23日下午对存在问题的1#汽油加油机油气回收管道和2#汽油加油机液阻检测口进行了维修和更换。根据现场整改情况看,当事人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减少了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第二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按照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得出56000元的基础上减少20%处罚,计算得出44800元。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加油站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2、给予肆万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