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21〕第20号
被处罚单位:叶县九龙安森门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2MA4423P819
法人代表:袁新伟
地 址:叶县九龙街道秦赵村311国道路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叶县九龙安森门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年产6000套室内烤漆门建设项目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份共4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5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21〕第20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21〕第2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标准对该项目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一般,裁量等级1;
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5、违法时间:超过3个月并且在6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3。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5000 | 20000 | 1 | 4 | 1 | 1 | 1 | 3 |
X=5000+(20000-5000)×[1/5+(1+1+1+3)/(4×5)]× 50%
X=8750元
综上所述,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捌仟柒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