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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548213-3-2021-00103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叶环罚决字〔2021〕第32号 发布日期:2021-11-29 关键词:
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21〕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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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

叶环罚决字〔2021〕第32

                            

被查处单位:河南贝特尔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3174790999(1-1)

法定代表人:谢宝宝

   址:河南省叶县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叶县龚店乡竹园2

路与生产路交叉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7日对你单位医药中间体项目和400吨/年叶酸生产线项目现场检查中发现,该项目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开展监测和保存原始录。

以上事实有1份共3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4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21〕第3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21〕第3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第六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单位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

2、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5、违法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取值

2

20

1

4

2

1

1

2

   X=1+(20-2×[1/5+(2+1+1+2)/(5×4)]×50%=65000元     

综上所述,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陆万伍仟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