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21〕第42号
被查处单位:平顶山市安华混凝土搅拌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3XHFFM1H
法定代表人:白伟星
地址:河南省叶县叶邑镇辛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1份共5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3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21〕第4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21〕第4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
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违法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B1 | B2 | B3 | B4 | n |
取值 | 10000 | 30000 | 1 | 1 | 1 | 1 | 5 | 4 |
X=10000+(30000-10000)×[1/5+(1+1+1+5)/(4×5)]× 50% =16000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于30日内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
2、给予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