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21〕第43号
负 责 人:史抗修
身份证号码:320825196802122337
住 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富安南路东九巷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叶县东三环工程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有一台以你个人名义租用的的压路机(柳工)正在作业,尾气排放口冒黑烟。经检验,该压路机(柳工)尾气烟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1份共3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3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向你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21〕第4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21〕第4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个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621210104000612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