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免罚决字〔2022〕2号
名 称:叶县茂林砌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3X4CK207(1-1)
法定代表人:孟耀
地 址:叶县辛店镇卞沟村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1.2亿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处于停产状态,在线监控17:27显示:烟尘:实测2.6mg/m3折算值为18.2mg/m3,二氧化硫为2.2mg/m3,氮氧化物为1.1mg/m3,含氧量:20.55%,流速、流量均为0值。根据现场调取2022年3月27日、28日在线监控数据显示:2022年3月27日含氧量18.87%-20.06%、含氧量持续增高;2022年3月28日含氧量20.08%-20.66%,接近空气中的含氧量,个别数据为0。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份共3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4张现场拍摄照片、2份叶县茂林砌体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3月27日、28日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年产1.2亿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自2022年3月24日6时一直处于停产状态,造成烟尘数据超标是因开启窑门散热降低窑温导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的单位免于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