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今天是:
繁體 | 
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索引号:yexian-2022-00040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叶环罚决字〔2020〕第48号 发布日期:2020-10-12 关键词:
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20〕第48号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默认 打印本文

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

叶环罚决字〔2020〕第48

                            

被查处单位:叶县琪琪木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3XJ4963E

人:李海坡

注册地址:叶县龙泉乡龙泉村龙泉花园西6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0日对叶县琪琪木门厂年产20000套实木室内门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喷漆工序原辅材料为:底漆(单组份水性漆)、面漆(单组份水性漆),现场面漆喷漆工序实际使用的原辅材料为油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1份共4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5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20〕第4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20〕第4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确定你单位违法等次为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工行叶县支行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1707025319064066978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