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11〕41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重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8号)和《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平政〔2009〕75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承办具体业务。
三、县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直接划转到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四、事业单位等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费率为0.5%)之积;县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4%。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五、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事业单位等组织支付。用人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按上级规定办理;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支付。
六、对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履行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义务的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执法监察和稽核力度,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单位应于本文下发后30日内主动到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各单位如有人员增、减等变更事项,应在每月底之前向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报送人员变更情况。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