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12〕4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叶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县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警报工作,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高效、统一、科学、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的暴雨、暴雪、寒潮、干旱、冰冻、低温、高温、沙尘暴、大雾、霾、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或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号)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乡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
部门分工、协作联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协调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科技先导、技术支撑。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5 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叶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改委、教体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气象局、文化局、广电局、安监局、县供电总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人武部及县应急救援大队(消防大队)等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股级干部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县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气象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指挥机制
当本县区域内发生气象灾害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组织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分灾种响应的相关规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做好应对工作。
2.2.1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灾害性天气可能形成或已出现气象灾害时,综合研判各类信息,决定是否进入应急状态。进入应急状态后,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状态的启动和终止。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组织审定和下发分灾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县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等工作;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报告工作;及时掌握气象灾害演变动态,为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状态、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编写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和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参与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做好职责范围内灾情收集上报和应急处置的各项保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本部门的适时监测信息;根据需要参与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的研究会商,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
2.2.4 乡(镇)应急指挥机制
乡(镇)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分工,接受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3 应急准备认证
3.1 应急准备
应急准备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并促进其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2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制度
对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居)委会、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常态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制度,提高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水平。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建设气象卫星资料接收系统、气象信息处理系统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信号)制作发布系统;在乡(镇)和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易发路段、村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
建设应急移动气象服务系统。县应急指挥部建设包括自动气象站、通信、指挥、实景观测、视频会议(会商)、天气预报制作及信息发布等功能的车载移动气象服务系统,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适度建设车载移动式天气雷达和风廓线雷达,提升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4.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4.1.3 灾害普查
由政府主导,气象等部门组织实施,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实施方案。
4.2 预警信息发布
4.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或应急联动指挥系统向相关部门发布。
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警报盲区等特殊场所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4.3 预警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研判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各相关单位要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实行气象灾害信息报告制度。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信息,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县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直接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5.2 响应启动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机制。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综合分析研判后,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县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损失和影响程度,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Ⅳ级应急响应命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相关成员单位及乡(镇)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相关成员单位及乡(镇)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24小时带班制度,每天上午9时前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5.2.3 Ⅱ级应急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召开县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相关成员单位及乡(镇)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24小时领班,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24小时值班。各成员单位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上午9时、下午3时两次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5.2.4 Ⅰ级应急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召开县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测灾情发展变化,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后,相关成员单位及乡(镇)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同时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迅速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必要时,由县应急指挥部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领导、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上午9时、下午3时、晚8时三次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5.3 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引发地质灾害时,国土部门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保部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建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造成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重大事件时,发改部门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造成交通出现重大问题时,公安、交通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造成电力供应出现重大问题时,电力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问题时,工信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改、公安、民政、工信、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教育、住建、文化、广电、科技、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乡(镇)、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5.4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测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要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5.4.1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并向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做好风险防范和停课准备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通信部门加强通信设施检查和维护,保证各种信息传递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公安、交通部门对水毁、积水路段制定绕行路线,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4.2 暴雪、低温、冰冻、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低温、道路结冰、霜冻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通信部门加强通信设施检查和维护,保证各种信息传递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交通部门采取路面防冻、车辆防滑等措施,在高速公路入口、大型桥涵等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住建、水利等部门落实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建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撤离。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居民和在公路、铁路等处滞留人员并向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畜牧部门组织指导对农作物、畜禽、水生动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4.3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特别是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开设避难场所,开展应急防寒保障工作。
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加强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5.4.4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畜牧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保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5.4.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落实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定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落实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故障。
住建、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工作,协调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加强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造成的危害。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5.4.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统计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开展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范和应对食品和饮用水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5.4.7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5.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当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乡(镇)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县应急指挥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县政府制定恢复重建规划、给予财政支持,并申请省、市级财政给予支持;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告上级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
6.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监管工作。
7 应急保障
通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通信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全网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灾区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发改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物资的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8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建立分灾种专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
9 附则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1 Ⅰ级预警(红色)
(1)暴雨: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全县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3个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乡(镇)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县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2 Ⅱ级预警(橙色)
(1)暴雨: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成片日雨量超过1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部分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全县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冰冻: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全县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摄氏度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摄氏度。
(6)高温:过去48小时全县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及以上,且有1个监测站点达到40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摄氏度及以上,且有1个监测站点达到40摄氏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3 Ⅲ级预警(黄色)
(1)暴雨:过去24小时全县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全县大部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大部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全县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扩大。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全县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摄氏度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摄氏度。
(5)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全县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过去72小时全县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摄氏度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摄氏度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7)高温:过去48小时全县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8)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4 Ⅳ级预警(蓝色)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2)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8摄氏度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摄氏度。
(4)低温: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摄氏度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摄氏度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5)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摄氏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霜冻:秋季霜冻(9月1日—10月31日),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大部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春季霜冻(3月1日—4月30日),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大部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9.1.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9.2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附件: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附 件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灾种 分级 | 暴雨 | 暴雪 | 寒潮 | 沙尘暴 | 低温 | 高温 | 干旱 | 霜冻 | 冰冻 | 大雾 | 霾 |
Ⅰ级 | √ | √ | √ | ||||||||
Ⅱ级 | √ | √ | √ | √ | √ | √ | |||||
Ⅲ级 | √ | √ | √ | √ | √ | √ | √ | √ | √ | ||
Ⅳ级 | √ | √ | √ | √ | √ | √ | √ | √ | √ |
主题词:气象灾害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