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2〕4号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叶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
文物名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河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豫文物普〔2007〕1号)和河南省普查办《关于抓紧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豫文物保〔2011〕147号)要求,现将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审核确认的1052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予以公布(见附件)。各乡(镇)、有关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认真做好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建设文化叶县,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 叶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保护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