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今天是:
繁體 | 
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其他文件>县政府文件
索引号:0ywzx-2017-00032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2-03-11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叶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默认 打印本文

叶政〔2012〕4号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叶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


文物名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河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豫文物普〔2007〕1号)和河南省普查办《关于抓紧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豫文物保〔2011〕147号)要求,现将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审核确认的1052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予以公布(见附件)。各乡(镇)、有关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认真做好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建设文化叶县,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 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保护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