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3〕3号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 〔2010〕60号)要求,为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县政府组织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2011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县政府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叶政〔2007〕13号)予以废止。
二、《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叶政〔2007〕42号)删去第六条第(四)款。
三、《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蔬菜产业化的意见》(叶政〔2008〕47号)予以废止。
四、《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镇创建的通知》(叶政〔2008〕46号)删去第二条。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叶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大做强肉牛产业的意见》(叶政〔2008〕56号)删去第七条第(三)款。
六、《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意见》(叶政〔2009〕4号)第四条第(六)款,修改为:“(六)、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管理,把农村环保目标任务纳入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体系,将农村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与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政绩考核相挂钩。未完成环保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县财政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以奖代投’等鼓励政策,支持集中整治污染严重的突出环境问题。”
七、《叶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叶政〔2009〕13号)删去第四条第(四)款。
八、《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叶政〔2009〕23号)删去第四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九、《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叶政〔2009〕46号)第六章第二十条,修改为:“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予以资金奖励。”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