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15〕2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5年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河南省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154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平顶山市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4〕6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15年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开展2015年人口抽样调查,较准确地反映2010年以来我县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人口城镇化进程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于建立健全人口城镇化统计数据库及人口经济统计地理信息系统,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范围、对象、内容和时间
调查范围为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和全省3%人口与城镇化抽样调查抽中的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全县共抽取98个小区,约3万人。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居住地、姓名、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实施
为加强组织协调,县政府建立2015年叶县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见附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乡镇要建立相应机构,确保调查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活动宣传报道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调查所需经费,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地理信息测绘部门负责提供人口经济地理信息系统所需的电子地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圆满完成全县人口抽样调查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调查。人口抽样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虚报、瞒报、漏报、拒报以及干扰人口调查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将数据质量控制贯穿于整个调查全过程,确保调查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县的实际情况。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调查小区电子地图和人口经济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做好使用手持电子数据终端进行数据采集的有关工作,切实提高调查工作水平。
(四)落实调查经费。我县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要将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部门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基本资料,积极配合登记调查,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渠道,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保障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2015年叶县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2015年1月26日
附 件
2015年叶县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联席会议
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彭德惠(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召集人:张安有(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
马 晓(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赵幸伟(县统计局局长)
成 员:娄 毅(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闫洪武(县发改委纪检组长)
李小宇(县教体局党组成员)
朱平生(县公安局副局长)
蔡光亚(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王香花(县财政局副局长)
高全喜(县人社局党组成员)
王晓伟(县住建局工会主席)
梁宝琴(县广电局主任科员)
张福生(县人口计生委主任科员)
范书涛(县工商局副局长)
刘学民(县统计局纪检组长)
买俊艳(县民宗局副局长)
高洪勋(县测绘局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刘学民兼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 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