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4〕19号
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叶县重点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重点项目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7日
叶县重点项目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引导和扩大投资,充分调动全县各单位(部门)抓好重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计划的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在我县建设的省、市级重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项目从立项(备案或核准)到建设竣工全过程,通过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和考核,使项目早日投产达效。
第二章 筛选、储备和确定
第四条 所筛选的重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能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是本年度内开工建设、投资额在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项目。
第五条 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叶县产业集聚区、叶县特色商业区、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筛选储备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县政府项目建设办公室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筛选和项目库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年度重点项目的确定程序是:县政府项目建设办公室于每年10月底前下发重点项目征集通知,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叶县产业集聚区、叶县特色商业区、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向县政府项目建设办公室申报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县政府项目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筛选后,提出年度县级重点项目和申报市级重点项目的初选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上报和下发。
第七条 重点项目及重大储备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及国债项目;
(四)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三高”(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项目;
(五)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关系重大的产业化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六)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前期工作项目可申报重大储备项目。
第八条 对重大储备项目要做好谋划,搞好论证,每年确定重点建设项目的同时,县政府项目建设办公室要会同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叶县产业集聚区、叶县特色商业区、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筛选重大储备项目,建立储备项目库。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成立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目标办等单位负责全县重点项目建设的督导和管理工作。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叶县产业集聚区、叶县特色商业区、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健全重点项目管理工作机制,设立重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重点项目的筛选、储备、上报、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建立重点项目县级领导包抓、项目部门负责、项目所在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形成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项目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每个重点建设项目确定一名县级责任领导,负责召集有关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跟踪服务,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服务到底,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承担筹划、筹资、建设、经营、管理责任,并依照规定对重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内容实行“五制”管理(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项目合同制)。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项目信息联络员制度和月督查、季分析、年考核制度。重点项目责任单位于每月23日前向县政府项目建设办公室报送当月项目建设进度统计表,每季度分析项目建设情况,半年和年底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县政府项目建设办公室要根据项目节点推进计划,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目标办及时组织督导,并编发重点项目建设情况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并为县委、县政府和县分管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例会制度。县委、县政府每月召开一次重点项目建设县级责任领导联席会议;项目责任领导不定期召开重点项目专题协调会,及时有效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政府项目建设办公室要经常深入项目单位和工程建设一线,调研分析重点项目建设新情况、新特点,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县级领导联席会议和项目专题协调会的筹备工作,并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办目标科抓好联席会议和专题协调会会议精神的督查落实。
第十四条 确因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列入计划的重点项目在考核期内无法完成预期目标,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每年的7月底以前向县级责任领导和政府主管领导提出调整申请,经县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县政府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调整、更换新的替补项目。
第四章 环境优化
第十五条 实行重点项目保护制度。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叶县产业集聚区、叶县特色商业区、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坚决维护项目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办事,减少行政干预,保证用好用活国家有关政策,保障项目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县监察局、县政府项目建设办公室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坚决杜绝以任何借口对重点项目进行乱检查、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对项目审批、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重点项目联审联批制度,将重点项目联审联批情况纳入考核目标。对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县发改、国土、住建、水利、环保等主管部门要协助项目责任单位,在规定的节点时限内办理立项、土地、环保、规划、安全、节能、水土保持等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供电、供水、金融、通讯等窗口服务单位要为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考核坚持定期、定量、定性考核,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领导的工作业绩。
第十九条 重点项目实行双重考核奖惩制度。将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作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奖惩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县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责任体系,适当提高所占分值比例。同时,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单项考核、单项奖惩。单项考核由县政府项目建设办公室会同县政府办公室目标科负责实施,考核结果除作为单项奖惩的依据外,还作为综合目标考核时相关分值的确定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范围:县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及列入年度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开工率、形象进度、实际完成投资额、信息报送及项目综合管理等。县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环保、水利、文物等部门除考核所承担的项目建设情况外,还重点考核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水土保持等各项审批手续的联审联批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方法步骤:按照日常管理、专项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年终考核为主,根据各单位承担重点项目数量、规模、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和项目综合管理情况实行百分制考评,依据得分排序提出奖励意见,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确定受奖励单位。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分方法
(一)基础分(85分)
1.项目进度(75分):单体项目得分总和÷单位年度项目个数=项目进度得分
单体项目得分计算办法:本部门所承担的单体项目完成年度形象进度和投资计划任务的得75分。没有完成年度投资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完成比例在90%-99%的扣2分,完成比例在80%-89%的扣4分,完成比例在80%以下的扣8分。未开工项目进度得0分。
2.项目管理(10 分):单位重点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信息月报及时、项目资料规范得满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扣3分,项目资料不规范扣2分,项目月报表漏报、迟报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二)难度系数(15分)
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以及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设置项目实施难度系数分。凡本部门所承担的重点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并且完成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 难度系数得15分;完成投资总额在1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 难度系数得13分; 完成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难度系数得11分;完成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难度系数得10分。
(三)项目加分
为了激发各部门建设项目的积极性,对承担项目多、投资完成好的部门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采取加分制。
1.本部门所承担的项目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2.本部门所承担的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在3个以上的,每增加1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3.确定为省、市级重点项目且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分别加2分、1分(不重复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项目基础分、难度系数分和项目加分之和,为部门重点项目最终得分。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考核的重点项目必须逐月建立工程、财务报表和统计台账,年度考核时被考核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重点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二)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总表;
(三)重点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制度;
(四)项目建设中形成的资金拨付票据;
(五)项目建设立项、土地、环评、安评等相关资料。
考核时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投资额度不予认定。
第二十五条 已列入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但因故没有启动实施,项目责任单位没有按时申请调整或无项目调整的,按未完成年度任务考核(县委、县政府总体部署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二十六条 奖惩
(一)奖励
对所承担项目完成投资额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80%以上的单位纳入评奖范围,重点奖励项目投资完成额较大、对县域经济带动作用明显、单体项目完成年度投资在 1 亿元以上,以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服务保障工作扎实的单位和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
(二)处罚
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先进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1.不按时向县政府项目建设办公室报送信息月报表的;
2.未完成本单位承担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总额80%以上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项目责任单位有2次以上未参加县委、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项目工作专题会议,或对会议重要议决事项落实不力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