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14〕29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
检查暨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暨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18日
叶县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暨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4〕62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利用国家2014年度卫星遥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在全县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耕地和资源保护,规范全县土地矿产管理秩序,对违法用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区域的乡镇主要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二、检查对象及整治原则
(一)检查对象
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四类:
1.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
2.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
3.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边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
4.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地方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2013两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
2014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整治原则
1.对产能过剩、重复建设、“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和未报即用的违法用地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2.对以农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为名,违法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一律严肃查处。
三、有关政策界限
(一)关于问责政策。停止执行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关于对符合“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问责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以上三类违法用地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在落实责任追究时,根据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视情节区别对待。
(二)关于“历史批文”。2010年以前各种形式的“历史批文”(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变更,但在国土资源部审核时未予认可,或是当时未报变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律不予认可,相关批文所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开发利用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对建设占用农用地但无法提供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的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外,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三)关于试点用地。对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用地利用方式改革等各类试点用地,凡未按要求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
对未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由各乡镇按照省、市合作协议等自行开展的各类试点用地,由各乡镇报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不予认可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四)关于非新增建设用地。凡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都是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实确认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只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不设“非新增建设用地”或“实地伪变化”选项。
(五)关于五种特殊情形违法采矿行为的界定。 经核查,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且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确认为违法采矿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虽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二是虽然已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实施了采矿行为的;四是在实施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联的活动(如河道采砂、清淤等)中,未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即采矿的;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者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
(六)其他有关政策界限延续不变。除上述政策界限规定的以外,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范》要求实施。
四、实施方法和时间要求
(一)核查、整改、依法查处阶段(2014年7月19日至7月31日)。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下发的图件数据,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改,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必须进行依法严格查处,对其中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和乱圈滥占等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确保本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二)初报数据成果阶段(2014年8月1日-8月5日)。2014年8月5日前,各乡镇向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暨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报数据成果。经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暨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初报数据进行审核后,8月1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初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
(三)警示约谈、责任追究阶段(2014年8月6日至8月14日)。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暨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乡镇初报数据成果和卫片执法检查督查情况,报请县政府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工作。
(四)整改纠正阶段(2014年8月15日至9月10日)。各乡镇根据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我县初报数据审核及督查意见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纠正。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9月11日至9月15日)。县政府将于2014年9月15日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比照以上程序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分级负责。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为依据,对违法用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整改、查处,确保我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0%以下。
(二)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叶县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暨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2014年度全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增强大局意识,迅速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分工,落实人员,落实经费。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在案件查处和拆除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违法建筑,责任主体是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认真组织开展整改查处和拆除违法违规占地工作。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凡整改查处不到位以及本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高于10%的,将严肃追究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县政府以各乡镇履职、查处到位情况作为重点,选择土地矿产执法检查中的重大、典型案件组织调查处理,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政府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指导,选取重大、典型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必要时组织直接查处,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措施,搞好督导。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违法用地的核查、整改、查处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上报的各类数据真实、准确。
(四)明确责任,加强协作。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关系到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县监察、法院、检察院、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林业、农业、安监、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共同责任机制和联合办案优势。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违法案件,监察部门要及时处理到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检察机关要及时立案;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要及时受理,共同努力,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抓好落实,确保实效。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坚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一查多用”,坚持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充分发挥“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作用,保持工作连续性。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吃透精神,把握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整改查处到位。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验收,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对没有按要求开展整治行动或整治行动没有明显成效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一律实施问责。
(六)加强监管,源头防控。卫片执法检查作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执法手段,在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易发、高发地区实施动态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努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阶段,解决在萌芽,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叶县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暨违法违规用
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叶县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暨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古 松(县长)
常务副组长:李红民(副县长)
副 组 长:刘兴文(县监察局局长)
何宏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王玉民(县法院副院长)
张华民(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发欣(县发改委主任)
朱平生(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耀武(县财政局局长)
庞 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德汉(县住建局局长)
赵宏升(县农业局局长)
孙怀民(县畜牧局局长)
樊振伟(昆阳镇镇长)
李向伟(城关乡乡长)
王 森(田庄乡乡长)
李记刚(任店镇镇长)
徐 亮(夏李乡乡长)
程英豪(叶邑镇镇长)
兰建伟(龚店乡乡长)
张建召(廉村镇镇长)
程慧香(仙台镇镇长)
马向阳(保安镇镇长)
樊亚杰(洪庄杨乡乡长)
张斌延(水寨乡乡长)
汪柯念(邓李乡乡长)
艾玉玺(马庄乡乡长)
付水生(龙泉乡乡长)
赵春晓(辛店镇镇长)
郭 方(常村镇镇长)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