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今天是:
繁體 | 
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其他文件>县政府文件
索引号:0ywzx-2015-00134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5-09-24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打击劣质油品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默认 打印本文

 

 

 

 

 

 

 

叶政办〔2014〕38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和


打击劣质油品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叶县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打击劣质油品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识组织实施。


 

 

 

                    2014年9月3日


叶县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和


打击劣质油品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销售成品油、违规建设加油站(点),严厉查处在生产、储运、销售等环节存在的油品质量低于法定标准、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假冒商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全县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政府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集中三个月时间,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和打击劣质油品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深化党的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效,严厉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严格市场标准,强化监督管理,打击各种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逐步建立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我县经济的平稳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和打击劣质油品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和打击劣质油品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附件1),具体负责对此次整治活动的组织落实。


三、工作原则


(一)联合执法原则。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的职责分工,有关单位要迅速开展工作,及时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并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取缔。


(二)督导检查原则。为确保整治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同时成立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和打击劣质油品整治活动督导组,对各乡镇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整治内容


(一)查处违规违法加油站(点)违规违法经营的行为;


(二)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三)查处销售劣质油品的行为;


(四)查处成品油销售过程中缺斤短两的行为;


(五)查处成品油经营、储存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仍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取缔辖区内非法加油站(点)的责任,乡镇长是本辖区整治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前期要做好辖区内非法加油站的摸排和统计上报工作,并督促其自行拆除,后期要做好查处取缔后的监督工作,确保非法加油站(点)不再经营。同时,要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确保不因整治活动导致上访事件发生。


(二)县商务局负责此次整治活动的牵头联系和协调工作,重点查处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县工商局负责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查处非法炼制、无合法进口来源、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与标号标准不相符、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查处缺斤短两、掺假使假欺骗消费者,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以及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行为;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行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售、出卖、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


(四)县电业局负责对非法加油站(点)切断动力电源,停止供电,防止非法加油站继续经营,对私自为非法加油站(点)继续供电的电工,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严肃处理。


(五)县质监局负责查处生产领域存在的油品质量低于法定标准,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计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加油站的加油机、油品容器等设备。


(六)县安监局要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进行查处。重点查处私自改(扩)建、改变内外布局、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县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开展情况。


(八)县公安局负责打击涉嫌生产、销售劣质油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治活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打击。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上旬)


召开全县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打击劣质油品整治活动动员大会,对整治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0月20日)


各乡镇在对本辖区内非法加油站(点)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组织人员督促非法加油站(点)自行拆除。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全县成品油市场进行控网式排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梳理分类,依据部门职责,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打击劣质油品整治活动督导组要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0月20日至11月15日)


县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打击劣质油品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和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查看无证、无照加油站(点)关闭情况,问题加油站(点)整改情况,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对整改不积极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而又不积极进行整改的加油站(点)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取缔难度大的非法加油站(点),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统一行动,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拆除取缔,并依法从重处罚。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


整治活动结束后,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措施,定期检查,加强监管,切实建立成品油市场管理长效机制,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县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健康发展。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打击劣质油品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开展整治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整治活动与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将整治活动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在整治活动中推诿扯皮、支对应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涉嫌参与保护非法加油站和经营劣质油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严格执法,维护稳定。在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打击劣质油品整治活动中,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认真排查,妥善解决,既要保证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又要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附件:1.叶县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打击劣质油品整治


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2.叶县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打击劣质油品整


治活动督导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叶县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和


打击劣质油品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代强(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王跃伟(县商务局局长)


成      员:张天振(县发改委副主任)


朱平生(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志标(县商务局副局长)


            李玉卿(县商务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王世秀(县商务局工会主席)


                王智昂(县商务局副主任科员)


陈晓峰(县安监局副局长)


许福全(县工商局副局长)


兰建肃(县质监局纪检书记)


陈卫东(县电业局副局长)


杜昆鹏(县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李  刚(中石化叶县分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王跃伟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此次整治活动的组织落实。


附件2


 

叶县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加油站和


打击劣质油品整治活动督导组成员名单


 

第一组


组    长:李玉卿


成    员:兰  芳  刘培洋


督导乡镇:保安镇  叶邑镇  辛店乡


第二组


组    长:李志标


成    员:王艳辉  王天和


督导乡镇:昆阳镇  龚店乡


第三组


组    长:王世秀


成    员:范伟鹏  许  峥


督导乡镇:常村镇  夏李乡  任店镇


第四组


组    长:王智昂


成    员:刘小丹  贺  赞


督导乡镇:城关乡  廉村镇  水寨乡


第五组


组    长:陈晓峰


成    员:孙国民  祝可辉


督导乡镇:田庄乡  仙台镇  龙泉乡


第六组


组    长:许福全


成    员:刘晓鹏  高  杰


督导乡镇:马庄乡  邓李乡  洪庄杨乡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