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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ywzx-2015-00115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5-09-24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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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2014〕7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


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责任,进一步做好全县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手足口病在我县的传播和流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手足口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政府职责


各乡镇政府要把手足口病防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到当前主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把各项防治工作抓紧抓好。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


1.做好手足口病疫情的预测预警工作。


2.对发生的手足口病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采样检测,做好应急处置,指导消毒消杀工作。


3.实施对患儿的医疗救治。按照“属地管理、集中收治、分级救治”的原则,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救治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提高治愈率。


4.协调新闻宣传部门组织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5.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


6.监督检查餐饮业、集体食堂和生活饮用水、医疗卫生等单位,防止手足口病经餐饮、生活饮水和医疗机构院内感染传播。


(二)教育部门


1.建立和完善学校卫生防病制度,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的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取缔不具备条件擅自开设的托幼机构。


2.落实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学生(儿童)晨检及消毒工作,及时向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疑似病人。


3.加强对学生、家长及老师的健康教育,宣传正确的预防知识。


4.开展环境整治,保证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宿舍、食堂等处空气流通和环境卫生。做好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管理。


5.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必要时对有关托幼机构采取放假措施。


(三)新闻宣传部门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大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加强舆论引导,消除误解和恐慌。


(四)财政部门


根据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保障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救治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五)爱卫办


1.以公共场所为重点,集中治理乱扔乱吐、乱堆乱放、乱泼乱倒等现象,有效清除散在垃圾和卫生死角。


2.搞好居民区及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区等场所的卫生管理,落实消毒措施和“四害”防治设施。


3.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发动群众疏通沟渠,清扫街道,清理房前屋后的暴露垃圾,打扫畜圈禽舍和厕所卫生,加强垃圾污水的无害化处理,清除鼠、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六)农业部门


在农村大力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方式,消除卫生死角,营造清洁卫生的生活环境,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加强防控救治手足口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保证用药用械安全。


(八)公安部门


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手足口病有关的突发事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托幼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九)交通部门


组织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治,开展对车站、车辆的卫生清理和消毒管理,做好对旅客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负责手足口病防治车辆的畅通。


(十)城管部门


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做好主次干道周边地区垃圾的清理。在建筑行业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正确的预防知识。


(十一)工商部门


组织流通领域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取缔不符合条件擅自开设的托幼机构。


三、部门联合执法督导


(一)教育部门牵头,公安、工商部门配合,取缔无证托幼机构。


(二)监察部门牵头,卫生、教育、爱卫办配合,调查处理防治工作中违法、不作为、乱作为、作为不到位、效能低下等行为。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着眼于促发展保稳定的紧迫需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机制,确保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


 

 

 

2014年4月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