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14〕8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2014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2014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14日
叶县2014年度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和《叶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叶政〔2011〕59号文印发)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稳步推进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加快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全覆盖,确保全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总体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逐步实现对城乡适龄居民的全覆盖。确保全县城乡应保居民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三、实施步骤
2014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从2014年4月15日开始至2014年5月30日结束。集中征缴工作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作为征缴工作主体,要认真组织,广泛宣传,抓好落实,按时完成工作目标。从5月1日开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电视飞播字幕、手机短信、简报等形式对各乡镇集中征缴进度进行排名;5月30日,集中征缴结束后,将对各乡镇集中征缴情况做最终排名。
集中征缴期间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当天下午16时前通过所在乡镇的信用社存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确保基金安全。开户名: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户银行: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阳镇信用社;账号:00000126666771237012。各乡镇要对村级缴费做好统计、排名,督促进度。
集中征缴期间没有按时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需在9月30日前持户口簿或身份证自行到县内各信用社营业网点缴纳2014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以前年度的,参保人需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补缴手续,由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补缴单,持补缴单到县内各信用社营业网点缴费。
各乡镇集中征缴工作结束后,要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上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接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工作重点
(一)做好已经参保缴费人员续缴2014年度养老保险费工作,以确保缴费的连续性,不得有断保现象;特别是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必须连续缴费,且不能间断;动员年龄不足45周岁的人员积极缴费,早缴费、得补贴、多缴费、多收益,努力消除参保空挡和盲区,确保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确保把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对已经参保但2011、2012或者2013年度有欠缴的,在缴纳2014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要积极动员其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避免因存在欠费记录影响到龄享受待遇。
(三)对已经60周岁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待遇或没有参保的城乡居民,要千方百计动员其积极办理参保、缴费、申请待遇等手续,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要切实把集中征缴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召开动员会,进行具体安排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征缴工作进度。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排出日程表,签订目标责任,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全力推进集中征缴,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缴费率不得低于前三年征缴的平均数,以前年度征缴落后的乡镇要争取超过前三年征缴的平均数。
(二)落实责任。各乡镇要在规定的集中征缴期内合理安排本乡镇的集中征缴工作,并制定征缴书面计划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乡镇征缴计划适时跟踪督查,掌握征缴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圆满完成集中征缴工作任务。
(三)强化宣传。要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策解读、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地宣传参保好处,确保养老保险政策入耳入心,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圆满完成。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