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3〕54号
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叶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叶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7日
叶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防范和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本预案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等。
1.3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以及县界外2公里内发现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司法局、县应急办、县科技局、县广电局、县移民局、县扶贫办、县电业局、县气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辛店镇、保安镇、夏李乡、常村镇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2.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制订和修订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研究建立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保障体系;宣布启动或结束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审查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承担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3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贯彻落实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乡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机制和火灾扑救指挥信息系统;指导应急扑火专业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落实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3预防和应急准备
3.1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3.1.1各乡镇要按照“政府主导、媒体联动、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要求,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3.1.2建立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强化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宣传教育职能,协调广电、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及乡镇、村民委员会组成宣传教育网络。从各个层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格局。
3.1.3深入开展“进林区、进村宅、进单位、进学校、进风景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普法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每年11月份的“森林防火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知识、森林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知识的教育,开展先进典型宣传和森林火灾警示教育。
3.2各有关乡镇,国有林场应当组织实施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火险预警、火情监测瞭望设施;
(2)在林内、林缘以及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建设蓄水池,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标识;
(3)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车辆、森林防火物资和通信器材等;
(4)修筑森林防火道路;
(5)建立森林防火指挥调度和信息处置系统等。
3.3林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森林防火设施装备。
3.4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5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坚持以专业队伍为主,专业队伍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县政府建立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林区乡镇建立森林消防突击队,林区所有单位建立群众扑火队。加强后备扑火力量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
3.6完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的监管、储备、调拨和更新管理体系,确保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物资装备需要。各有关乡镇,国有林场要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储备与之相适应的森林防火物资。
3.7各有关乡镇,国有林场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要求,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3.8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加强森林防火应急分队、乡镇森林消防突击队和群众扑火队的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作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4 监测与预警
4.1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4.1.1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常规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
4.1.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建设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
(1)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主要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2)区域内重点防护林、天然次生林及森林公园的面积及分布情况;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地、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情况;
(3)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信息;
(4)森林扑火力量的组成、分布情况,森林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情况,上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和相邻地区可用的火灾处置应急物资情况;
(5)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不利因素。
4.2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在重点防火期,县气象部门要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险趋势报告,并制作全县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气象手机短信平台向全县发布。冬春高火险季节,县广电局要在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县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3森林火险天气等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没有危险,林内可燃物不能燃烧;
二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4.4预警标志设置、预警公告发布及防范措施。
一级和二级火险天气,可不设标志。三级火险天气,悬挂淡绿旗预警标志。县气象部门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天气信息,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昼夜值班制度;各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加强林火监测和巡护,扑火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四级火险天气,悬挂黄旗预警标志。除三级防火措施外,电台、电视台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带班,亲自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严防死守。
五级火险天气,悬挂红旗预警标志。除四级防火措施外,电台、电视台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当高火险等级面积指数(高火险等级出现的范围占所在林区的面积比例)超过50%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
4.5火情监测。县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各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
4.6火情报告。
4.6.1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各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并及时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6.2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4.6.3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护林防火组织报告。
5.1.2事发地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发现火情后,当地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要立即上报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发生后2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应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场设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
如有下列较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灾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处置意见应就参与应急处置领导人员名单、指挥办公地点、赴事发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和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提出明确建议。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本预案,迅速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
(1)火场跨越县界或距县界2公里以内的;
(2)受害森林面积8公顷以上的;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
(4)6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
(5)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5.2应急处置程序。
5.2.1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长报告,并报县政府值班室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2.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根据领导指示,立即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进行临时紧急处置。
5.2.3根据火场情况,必要时召开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有关成员参加的紧急会议,研究提出事故处置方案。方案确定后,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组织到位、扑火队伍到位、保障物资到位。
5.2.4按照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划分规定,各有关成员单位接到火情通报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协助乡镇和有关单位组织指挥扑火救灾。
5.2.5根据火场情况,必要时,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要亲临火场,协调、督查做好扑火救灾工作。需要在火场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时,其成员要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5.3预案实施。本预案启动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迅速召集事发地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组织到位、扑火队伍到位、保障物资到位。
5.4现场处置。
5.4.1扑火方法选择。要采取整体围控、分段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阻、打、清”相结合。
5.4.2重点部位保护。对重要设施、居民地等重点部位和森林公园、生态防护林、国有林场等重点林区,要集中优势力量,实施重点保护。
5.4.3扑火安全防范。在扑火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形地貌、风力风向、气温等因素,时刻注意观察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4.4人员疏散安置。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5.4.5医疗救护。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由县卫生局组织力量予以支援。
5.4.6物资使用。扑火抢险所需物资由前线指挥部协调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调集。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前线指挥部可使用、调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5.4.7火案查处。由县森林公安机关进行火案的查处工作。对重大和查处难度大的案件,由公安、消防、监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予以查处。
6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7 后期处置
7.1火场看守。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7.2火灾评估。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7.3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及灾后重建。各有关乡镇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不发生人、畜疫情。灾情特别严重的,乡镇可向县政府提出赈灾申请。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灾区重建给予重点支持。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工作总结。应急结束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应急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汲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
8保障措施
8.1人员保障。本着以专业扑火队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分两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工作,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近调动。第一梯队为国有林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有关乡镇组织的以基干民兵为主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由有关乡镇根据实际需要组建3-5支,每队不少于20人。第二梯队为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
各有关乡镇,国有林场组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企业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扑火队,由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在辖区和联防区的范围内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同时服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调动和指挥。乡镇森林消防突击队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乡镇统一调动指挥。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商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确定;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切实做好扑救安全教育,指定扑火安全员,讲解技术要点,并严禁动员妇女儿童及老弱病残人员上山扑火,坚决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8.2通讯与信息保障。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市林业部门紧密配合,督促并协助有关乡镇尽量运用电台、电话、计算机、传真机等现代化手段,及时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汇报火情。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单位要以优质的服务,保证火场、前线指挥部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之间的信息传递快速准确,通讯畅通。
8.3灭火器械保障。使用风力灭火和二、三号扑火工具灭火为主。
8.4物资保障。县发改委、县粮食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乡镇,根据扑火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火灾发生各单位提供的车辆情况,本着必要、及时、就近的原则,指定加油站为扑火车辆提供燃料;
(2)做好食品、饮料和其他灭火物资的调拨与供应,以满足扑火的需要。
8.5医疗卫生保障。县卫生局组织各有关卫生医疗机构组成扑火医疗队或从医院抽调救护车辆、医护人员,携带药品、药械在火场前线扑火指挥部附近开设战地临时医院,及时救治伤病人员。
8.6交通运输保障。县交通运输局要组织有关运输单位为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根据扑火需要,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动各有车单位的车辆直接为扑火救灾服务。
9 附则
9.1预案管理。本预案既是县政府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本预案的修订与完善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三年修订一次,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发布,并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县民政部门或者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森林火灾抢险应急预案的通知》(叶政办〔2007〕7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