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15〕19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县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90件、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197件。为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既是政府加强与人大代表和各界人士、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更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对此,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综合股室抓协调、业务股室具体办的工作机制,做到任务、人员、职责、时限、要求“五明确”,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力量调配,明确办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一名承办人员,于2015年6月1日前,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办公楼315房间,联系电话:8063669)。
二、注重问题解决,务求办理实效
各承办单位要把抓落实、办实事、求实效的原则贯穿整个办理过程,力求通过办理好一批建议、提案,解决实际问题,推进政府工作。一要采取办前、办中、办后“三见面”的方式,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见面协商,及时听取办理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对于能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让代表、委员能够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确实因为政策原因和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不要说空话、打“白条”,尤其是对代表、委员连续几年多次提出的未能落实的“老问题”,要加强领导,明确专人,协商办理,做出有分析、有依据、负责任的答复,取得代表、委员的理解,力争与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的面商率达到100%。同时,要把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情况,认真填写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沟通情况表》(见附件1)上,并将联系沟通情况写进办理情况总结报告中。二要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络科、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督查室的衔接沟通,及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三、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
(一)各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核对、签收、分解。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要在收到建议、提案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 经审定同意后方可变更办理单位,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议、提案批示率不得低于80%,分管副职批示率要达到100%。所有建议、提案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才能印发、答复代表或委员。
(二)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商办理的,主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在收到建议、提案后10日内,召集协办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办理方案。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与主办单位协调衔接,并于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同时抄送县政府督查室。主办、协办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主办单位综合各协办单位办理意见统一答复代表或委员。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做到工作上不因业务交叉而相互推诿,答复中不因意见分歧而相互扯皮,贻误办理。
(三)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把好政策、内容、质量、程序、格式、文字“六关”。给代表、委员的答复件要使用本单位正式文件,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见附件2、3),做到态度诚恳、内容实在、理据充分、格式规范、文字精炼。对于格式、内容不过关的答复件,县政府督查室将予以退回。对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建议人,对提案的复文只寄送第一提案人,并一式两份报送县人大代表联络科或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督查室。
(四)各承办单位要根据代表或委员所提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准确标出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政策、法规或目前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用“C”标明。并在答复件文末附注位置署上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五)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所有建议、提案原则上应在8月31日前办理完毕,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县人大代表联络科或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督查室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同时,应积极主动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由代表、委员本人亲自填写《建议提案办理意见征询表》(见附件4)。代表或委员对答复不满意并提出意见的,承办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做好二次办理工作,努力确保每件建议、提案办结率和满意率都达到100%。
四、严格督查督办,扎实推进办理
(一)办理期间,各承办单位要每半个月向县政府督查室报告一次办理进度。办结后,要认真总结办理情况,总结内容应包括本单位主要经验和做法、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与代表和委员沟通联系情况,所提问题解决或采纳情况等,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办理总结一式两份报送县人大代表联络科或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督查室。特别对“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解决或采纳”的答复,要实行续报制度,持续办理,抓好落实,并将工作进展情况于2015年10月31日前再次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报送县人大代表联络科或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督查室。
(二)县政府督查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县人大、县政协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办理进度,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无故延期或办理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1.建议提案办理沟通情况表
2.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
3.承办单位答复政协提案的办文格式
4.建议提案办复意见征询表
2015年5月25日
附件1
建议提案办理沟通情况表
建议 编号 | 提案 编号 | 代表(委员)姓名、电话 | |||||
标题 | |||||||
承办 部门 | 联系人姓 名与电话 | ||||||
沟通 次数 | 沟通 时间 | 沟通 方式 | 沟 通 内 容 | ||||
1 | |||||||
2 | |||||||
3 | |||||||
备 注 | 1.沟通原则上含办前有征询、办中有沟通、办后有反馈三次以上。 2.承办单位均应将每次沟通情况填进该表。 3.报送办理结果时,该表与答复意见一并送县政府督查室。 |
附件2
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
叶县* *局(委)文件
* * *〔2015〕 号 签发人:
办理结果:
叶县* *局(委)
关于叶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 号建议
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代表:
您提出的“ ”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正文)……
(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县政府督查室。
叶县 局(委)办公室 2015年 月 日印发
注:几个单位的会办件,应在“收悉”之后,增加“经与×××、×××局(委)共同研究”,或者文中予以说明。
附件3
承办单位答复政协提案的办文格式
叶县* *局(委)文件
* * *〔2015〕 号 签发人:
办理结果:
叶县* *局(委)
关于政协叶县九届四次会议第 号提案
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委员:
您提出的“ ”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正文)……
(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督查室。
叶县 局(委)办公室 2015年 月 日印发
注:几个单位的会办件,应在“收悉”之后,增加“经与×××、×××局(委)共同研究”,或者文中予以说明。
附件4
建议提案办理意见征询表
建议 编号 | 提案 编号 | 满 意 程 度 | 满意 | 基本 满意 | 不满意 | ||
承办 单位 | |||||||
意见 | 代表(委员)签名: | ||||||
征询 方式 | 承办单位与您对该建议或提案的征询意见方式是(请在符合项上打“√”): 1.由班子成员带队面商; 2.由单位相关同志面商; 3.电话沟通; 4.没有面商。 | ||||||
备注 | 1.请承办单位将本表与给代表、委员的答复一同送出。 2.请代表、委员在满意程度的三项中,选择其中一项在下面的空格中打“√”。 3.请承办单位将“征询意见表”收集齐,于8月31日前送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办公楼315房间,电话:8063669)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我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