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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6-09-09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流通领域散煤销售点和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专项执法 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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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2016〕37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流通领域散煤销售点和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专项执法

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散煤销售点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平气攻坚办〔2016〕65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为指导,以降低燃煤污染为目标。加强散煤销售点执法监管,全面取缔劣质煤散煤销售点;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为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对全县散煤销售点开展执法检查和禁燃区高污染燃料专项执法检查。

三、工作任务

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认真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32%(褐煤高于25%)、硫分高于1%的劣质散煤;全面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经营户。

(一)强化散煤销售点日常监管。县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坚决杜绝劣质煤销售。一是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散煤销售点监管,对排查中无照经营散煤点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依法取缔;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散煤经营商户的检查频次,督促有照经营者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进货手续,保存进货凭证,依法经营,对有照散煤销售点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在上次抽检的基础上再次实施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散煤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没收和清理。

(二)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专项执法检查。一是进一步加大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二是县工商、环保、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做好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的查处整治工作,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执法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巡查,积极配合县工商部门做好散煤销售点和高污染燃料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排查整治。县工商部门要以基层工商所为单位,多频次多方位的开展散煤销售点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专项执法检查,对辖区内散煤经营商户逐一进行排查,登记造册,明确监管责任人,检查工作要实现全覆盖,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加强宣传引导。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发挥对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检查的时机,把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到商户。同时积极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投诉举报,为工作开展营造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2016年9月5日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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