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17〕33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6日
叶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农机计文〔2015〕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街道),县内农场也纳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农场职工与本县农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权利。
2017年中央财政分配我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690万元,办理2016年装配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补贴手续占用2017年购置补贴资金1066.951万元,剩余623.049万元。2016年省级累加补贴资金结转10.971万元,一并用于2017年累加补贴。
上年结转的累加补贴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累加补贴标准和范围依照下年实施方案执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国家“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和农业部“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补贴工作思路,我县重点补贴粮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着力提升粮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我县在河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9大类19个小类44个品目机具列入补贴范围(见附件1)。
我县选择粮油生产关键环节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秸秆捡拾压捆机(含压捆机)、粮食烘干机、花生收获机等机具品目。手扶拖拉机不在我县补贴范围。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今年补贴标准采取“定额加定比”补贴,补贴比例不得超过30%取整(取整到十位)。
为鼓励支持农民购买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具的积极性,2017年省财政对购置秸秆捡拾压捆机(含压捆机)、粮食烘干机是否进行累加补贴,按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对2016年装配国Ⅲ柴油机已经报名但未补贴的机具优先补贴;对确定的贫困村及贫困户购买的机具进行优先补贴;对服务于扶贫工作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购买的机具进行优先补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一年内限购一台享受补贴的主机和三台农具(主机含拖拉机、自走式收获机械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年内限购二台享受补贴的主机和六台农具(主机含拖拉机、自走式收获机械等)。对2016年已享受农机补贴(限主机)的个人和组织,2017年购买同类机具再次申请农机补贴不予受理。个人申请农机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7万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补贴操作流程及资金兑付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经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全额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地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与合格证一致)、整机出厂编号(农具统一打印在右下角)、动力机械的发动机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到供货单位购机,鼓励购机者与农机销售企业自主议价。
(二)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者到县级农机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及复印件,村委会证明(有村干部签名和联系电话);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主机合格证原件或复印件。
2.购机农户自愿向县农机局提出购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县农机局对购机申请按照2017年河南省农机补贴产品信息表进行合规性确认,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汇总农机补贴申请后,在叶县农机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摇号确定补贴对象。
4.叶县农机局负责将补贴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出正式农机补贴申请表两份和指标确认书三份。
(三)机具核实
县农机局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申请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购机对象的惠民一卡通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购机者签字确认,由经销商对机具进行照相、喷字,及时录入购机户购机信息,保证数据准确有效,并对录入的信息负责,县农机局对主机逐台进行核实后,发给购机户申请表和指标确认书,分期分批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并对所提供上述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四)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1.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定比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结算方式。
2.县财政部门根据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在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承办金融机构,承办金融机构根据县农机局提供的一般性补贴表(内含购机者姓名、地址、行政区域代码、惠民一卡通账号、补贴金额),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购机对象的惠民一卡通账户。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县政府或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县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采取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的补贴办法。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机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县农机管理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4)及落实情况在叶县农机信息网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县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省实施指导意见,在对本县农业生产需要、农机化现状、农民购买能力和购买积极性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补贴机具种类、品目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措施等初步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叶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经县级政府(或领导小组)批准后,印发执行并报市农机局、省农机局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
附件:1.叶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叶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申请表
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2017年叶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5.河南省叶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
附件1
叶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共9大类、19小类、44个品目)
1 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翻转犁
1.1.2 旋耕机
1.1.3 微耕机
1.1.4 深松机
1.1.5 联合整地机
1.2 整地机械
1.2.1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2 种植施肥机械
2.1 播种机械
2.1.1 条播机
2.1.2 穴播机
2.1.3 免耕播种机
3 田间管理机械
3.1 植保机械
3.1.1 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1.2 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1.3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1.4 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4 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2 玉米收获机械
4.2.1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3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 玉米收割割台
4.3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 油菜籽收获机
4.3.2 花生收获机
4.4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 薯类收获机
4.5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 青饲料收获机
4.5.2 捡拾压捆机
4.5.3 压捆机
4.5.4 抓草机
4.6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 秸秆粉碎还田机
5 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 玉米脱粒机
5.2 剥壳(去皮)机械
5.2.1 玉米剥皮机
5.2.2 花生脱壳机
5.3 干燥机械
5.3.1 粮食烘干机
6 排灌机械
6.1 水泵
6.1.1 离心泵
6.1.2 潜水泵
6.2 喷灌机械设备
6.2.1 喷灌机
6.2.2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7.1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 铡草机
7.1.2 揉丝机
7.1.3 饲料粉碎机
7.1.4 饲料混合机
7.1.5 饲料搅拌机
7.1.6 颗粒饲料压制机
8 动力机械
8.1 拖拉机
8.1.1 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8.1.2 履带式拖拉机
9 其他机械
9.1 废弃物处理设备
9.1.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9.2 精准农业设备
9.2.1 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
附件2
编号
叶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申请表
姓 名 (组织名称)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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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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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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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机情况 | 机具大类 |
| 机具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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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
| 分档名称 |
| 拟购机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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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机管理 部 门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
县农机主管 部 门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注:1.此申请表按机具类型分别填写;2.此表一式三份,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乡(镇)农机管理机构、购机者各存一份。
附件3
机具编号: 确认书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联系电话: (手填)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农业机械名称 | 数量(台) | 财政补贴金额(元) | |||||||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分档名称 | 合计 | 中央 | 省 | 市 | 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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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办理补贴手续,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2.如放弃办理补贴手续,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回本通知。
3.本通知一式三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4.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严防信息泄露,谨防电话诈骗。
补贴对象: 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2017年叶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所在 乡(镇) | 所在 村组 | 购机者 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购买机型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 价 格 (元) | 单台补 贴 额 (元) | 总补贴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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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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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含农户、合作社等所有补贴对象。
附件5
编号
河南省叶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
本次申请总额 | (大写) | (小写) | |
县农机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由县农机管理部门填写。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