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信用信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0日
叶县信用信息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配合做好叶县省级普惠金融示范县建设工作,改善县域信用环境,缓解中小企业、农户“贷款难”问题,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银发〔2015〕2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叶县信用信息中心是由叶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按照“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分工协作、服务社会”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共建共享的县域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信息中心以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为核心,与现有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互为补充、互为支撑的县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和信息应用制度,完善对中小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的正向激励政策,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达到改善县域信用环境、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力度、创新社会管理的目的,发挥“服务政府、辅助银行、惠及企业和农户”的作用。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协调
1.成立叶县信用信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构建由县政府统筹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县、乡、村三级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县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叶县支行、法院、公安局、税务局、工商局等部门、各金融机构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其中,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金融办主任、县发改委主任、财政局局长、人行叶县支行行长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各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县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完成时间:2018年11月30日前)
2.设立叶县信用信息中心。政府协调或租用专门场所作为叶县信用信息中心办公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划拨专项办公经费,配备必要办公设施、设备,建设高速信息网络,确保叶县信用信息中心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叶县支行。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
3.构建信息跨部门采集共享机制。叶县信用信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统筹协调小组、企业信息采集小组、农户信息采集小组。统筹协调小组设在县金融办,金融办主任任组长,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企业信息采集小组设在县发改委,发改委主任任组长,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及查询等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农户信息采集小组设在人行叶县支行,人行行长任组长,主要负责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及查询等各项具体业务工作。(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发改委、人行叶县支行。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
(二)建设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1. 制定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叶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发改委、人行叶县支行。完成时间:2018年11月30日前)
2. 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和《农户信用信息指标》为指引,制定符合叶县县域特点的信用信息采集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发改委、人行叶县支行。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
3.开发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叶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数据库+网络”为核心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叶县支行。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
4.制定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叶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信息采集、报送、查询、异议处理、系统运行管理等相关配套制度。(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发改委、人行叶县支行。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
(三)广泛发动,加快推进信用信息中心建设
1.组织召开全县动员大会,就全面落实信用信息中心建设方案内容向各参与单位提出明确要求,动员各单位积极参与,强调各单位必须确保信息采集报送及时到位,保证信用信息中心建设工作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完成时间:2018年11月30日前)
2.举行叶县信用信息中心启用仪式,签订信息采集、共享和保密协议书。叶县信用信息中心各参与单位与叶县信用信息中心签订信息采集、共享和保密协议书。(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金融办、人行叶县支行。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
3.各乡(镇、街道)召开农户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动员大会,开展形式多样的信用及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发改委、金融办、人行叶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
(四)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询、评级及应用
1.开展信息采集工作。按照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叶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要求,依法合规采集叶县企业信用信息和农户信用信息,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金融机构做好配合,要求各参与单位提供必要的电脑终端,确定联络员,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发改委、人行叶县支行、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
2.提供日常查询服务。叶县信用信息中心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所有签订信息采集及共享协议的成员单位,包括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金融机构等,根据需要在各自单位网络电脑终端即可进行授权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和农户信用信息查询。(责任单位:叶县信用信息中心。完成时间:2019年3月31日前)
3.制定叶县农户信用等级和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评定办法。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村委会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及动态管理原则,制定农户信用等级和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评定办法。(责任单位:人行叶县支行、县金融办、各相关金融机构。完成时间:2019年3月31日前)
4.评定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制作并颁发牌匾。按照“先申报,后评定”的原则,根据评定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乡(镇、街道)、村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做出综合评定,对评审合格的村镇授予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称号。每年复评一次。(责任单位:人行叶县支行。完成时间:2019年5月31日前)
5.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按照评定办法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由村干部、相关金融机构代表、农户代表组成的农户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对本村农户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并对农户信用等级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进行评价,每年复评一次。(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叶县支行、各相关金融机构及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完成时间:2019年6月30日前)
6.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由县发改委、金融办、人行叶县支行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各金融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标准,按照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及动态管理原则,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中使用评价结果。(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金融办、人行叶县支行、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间:2019年10月31日前)
7.实行整体贷款授信和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和农户不同信用等级情况,由金融机构整体给予不同的信用贷款额度,并在贷款程序、期限、利率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提升企业和农户融资发展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降低融资成本,解决贷款难题,实现企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各金融机构要将依据信用等级情况进行授信的有关规定纳入各自业务流程,建立长效机制,形成正向示范效应,带动更多农民重信用、守信用,使“有信用就有钱”理念成为激发农民参与信用评级的直接动力。(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间:2019年10月31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信用信息中心建设的人员和资金支持
为确保叶县信用信息中心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要加大对信用信息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完成时间:2018年11月30日前)
(二)建立信息汇集定期考核制度
将信息采集报送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叶县信用信息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各成员单位要确保专人负责信息汇集上报工作,保证信息采集报送工作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
(三)建立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组织全县各有关部门制定与信用体系相配合的激励约束措施,营造“社会参与、共建信用”的良好氛围,形成“有信用就有荣誉”“有信用就有方便”“信用就是金钱”的社会导向,确立全社会参与建设的大信用格局,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对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全方位的支持作用。(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
(四)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
人行叶县支行积极向上级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加大对县农商行的政策资金支持,引导县农商行加大对诚信企业和诚信农户的信贷支持,为我县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人行叶县支行、县农商行。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
(五)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设立叶县“诚信企业(农户)贷款担保基金”,实施贷前信用评级、贷中成本分担、贷后风险补偿的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讲信用、有市场的企业和信用农户投放信用贷款,支持企业和农民发展生产,创业致富,促进农村信贷可持续良性循环发展,增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能力。(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扶贫办。完成时间:2019年3月31日前)
附件:1.叶县信用信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3.叶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附件1
叶县信用信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李鹏鹏(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王耀武(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副 组 长:马 晓(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阴广辉(县金融办主任)
杨效会(县发改委主任)
林朝阳(人民银行叶县支行行长)
成 员:王玉民(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韩向东(县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李朝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贾俊杰(县扶贫办主任)
朱春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何宏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耀云(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兰世庆(县农业局局长)
贾晋明(县林业局局长)
李风雷(县工商局局长)
周亚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刘国平(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孙怀民(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
张青民(县税务局局长)
包国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海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英文(国网叶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王志龙(中国移动叶县分公司总经理)
王华栋(中国联通叶县分公司总经理)
徐巧鹏(中国电信叶县分公司总经理)
房春法(叶县国源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秀琴(农业发展银行叶县支行行长)
翟乃东(工商银行叶县支行行长)
叶文生(农业银行叶县支行行长)
崔永刚(中国银行叶县支行行长)
程晓强(建设银行叶县支行行长)
范高杰(邮政储蓄银行叶县支行行长)
黄 朔(叶县农商银行董事长)
张伟将(平顶山银行叶县支行行长)
张逸凡(中原银行叶县支行行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负责信用信息中心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管理考核工作,县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一、系统建设实施
(一)建设单位与任务
县金融办和人行叶县支行负责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叶县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全县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建成后的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可以存储和加工叶县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指标体系所列数据项。叶县信用信息中心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维护、数据查询、存储和备份。
(二)信息系统建设进度
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成及联调测试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数据采集完成时间:2019年1月31日前。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功能时间:2019年3月31日前。
二、采集信息涉及部门与协调部门
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采集信息涉及的部门主要是县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国网叶县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叶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叶县分公司、中国电信叶县分公司和叶县国源水务有限公司等单位。
县金融办负责协调各单位按要求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
三、采集信息涉及部门的义务与责任
(一)采集信息涉及部门应按照各自与县信用信息中心签定的协议要求,定期向县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
(二)采集信息涉及部门向县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及时核实、更正、更新相关信息中的错误或变更内容。
(三)采集信息涉及部门应以发布通告的方式,将向县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事项告知社会各界。
(四)采集信息涉及部门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信息汇集工作,指定一名企业信用信息汇集工作联络员,确保信息报送工作质量。
四、信息查询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依据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相关规定,提供如下查询服务:
(一)对县内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县内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办理各类信贷业务时,可以通过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企业客户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县内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向县信用信息中心申请开通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用户端口。
(二)对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采集信息涉及部门提供查询服务。在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与县相关政府部门实现实时联网查询前,县相关政府部门需要查询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可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查询信息申请表后通过县信用信息中心统一办理查询。
(三)对县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县信用信息中心可根据县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请,在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查询申请表并核实申请单位身份后向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五、信息的异议处理
在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查询使用过程中,若被查询人对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采集信息涉及部门提供的信息有异议时,可向县信用信息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县信用信息中心协调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采集信息涉及部门对异议信息内容进行核实与纠正。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采集信息涉及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县信用信息中心发出的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县信用信息中心。
六、信息的安全管理
(一)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采集信息涉及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数据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做好信息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确保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及其信息的准确完整。
(二)县内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确保只有获得县信用信息中心授权的查询用户端口才能使用叶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查询权限。
(三)叶县信用信息中心与涉及信息采集部门和查询及使用部门签订信息保密协议,确保企业信息在汇总、报送、存储、查询、使用过程中合规合法使用。
附件3
叶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一、系统建设实施单位
(一)建设单位与任务
根据《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叶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叶政办〔2017〕36号)精神,县金融办和人行叶县支行负责叶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叶县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全县农户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建成后的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应当可以存储和加工叶县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指标体系所列数据项,并且当检索对象是农户时,检索结果自动出现农户所在家庭各成员相关信息。叶县信用信息中心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维护、数据查询、存储和备份。
(二)完成时间
1.叶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联调测试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1日前。
2.各级信息联络员培训完成时间:2019年1月31日前。
二、信息采集内容
叶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内容根据叶县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指标体系确定。
三、信息采集涉及部门与协调部门
叶县农户信用信息数据主要分布于县公安局、法院、农业局、林业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税务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政府部门。
县金融办负责协调各单位按要求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
四、信息查询
为保护叶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信息的安全,叶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信息的查询应参考人民银行现行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模式,由叶县信用信息中心负责相关查询工作。除农户本人查询外,其他查询方应经农户数据主体本身的授权同意后,出示相关规定资料,到县信用信息中心进行查询。
五、异议处理
在叶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查询使用过程中,若被查询人对叶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有异议时,可向县信用信息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县信用信息中心应及时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异议信息内容进行核实与纠正,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尽快修正与事实不一致的信息。
六、信息的安全管理
(一)叶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采集信息涉及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数据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做好信息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确保叶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及其信息的准确完整。
(二)县内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确保只有获得县信用信息中心授权的查询用户端口才能使用叶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查询权限。
(三)叶县信用信息中心与涉及信息采集部门和查询及使用部门签订信息保密协议,确保农户信息在汇总、报送、存储、查询、使用过程中合规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