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要求,进一步完善河长制管理体制,提升叶县河湖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河湖水生态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流经乡镇(街道)的河道和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每发现一处非法排污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县财政扣减乡镇(街道)财力50万元。
二、流经乡镇(街道)的河道和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每发现一处非法采砂或加工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县财政扣减乡镇(街道)财力50万元。
三、流经乡镇(街道)的河道和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每发现一处乱扔乱倒垃圾、弃置废弃物等,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县财政扣减乡镇(街道)财力10万元。
四、流经乡镇(街道)的河道和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每发现一起擅自取土毁坏护堤、砍伐护岸林木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县财政扣减乡镇(街道)财力10万元。
五、流经乡镇(街道)的河道和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每发现一处畜禽养殖污染排泄物入河湖以及在河湖非法水产养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县财政扣减乡镇(街道)财力10万元。
六、县河长制办公室成立专门督导组,对各乡镇(街道)河湖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月至少1次;对发现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下发督办函,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督办;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及时通知县财政部门给予扣款。同一违法违规事件,整改到位后出现反弹的,由县财政加倍扣款,并及时上报县政府。
七、被上级部门督查发现上述情形之一,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财政按规定扣减乡镇(街道)财力。所扣减财力全部用于推进河长制工作和河湖生态建设。
八、同一乡镇(街道)一个季度内发现以上违法违规事件3起以下(含3起)的,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约谈该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发现以上违法违规事件3起以上的,由县政府约谈该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对组织领导不到位、督导巡查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到位、整治措施不到位,导致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秩序混乱的,县政府将视情况对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对各乡镇(街道)发生的违反河湖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县级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十、对公民、法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018年12月1日